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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警方去信四個傳媒協會時提及本社區報(《馬聞》)之公開回應

就香港警方去信四個傳媒協會時提及本社區報(《馬聞》)之公開回應

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於9月3日去信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當中提及上月30日執法期間,有人自稱記者,卻未能交代受僱的傳媒機構或未能出示記者身份的證明文件,當中包括一名自稱「馬聞」記者的人士;又提及在31日,有關人士被指「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被拘捕,而警方稱在其背囊搜獲一張屬於有關人士的記者證。警方隨後以有關個案,指出「有自稱『記者』參與破壞公眾秩序的違法活動」,質疑如何客觀、專業地報道新聞,更指控有關人士以「所謂的『記者證』掩飾身份,令警員難以識別,增加執法難度,云云。

1) 《馬聞》確認,曾於今年6月向有關人士發出一張臨時記者證,雙方協議有關證件只屬一次性,及只可用於採訪馬鞍山區內事務。因此,有關人士於8月30及31日在馬鞍山區外所進行的活動,並不屬於《馬聞》授權的採訪職務。

2) 就警方提及在8月30日之情況,《馬聞》當天未有接獲警方任何的查詢以核實任何人士的記者身份。

3) 就警方提及在8月31日之情況,根據警方的描述,有關人士當時未有自稱自己是《馬聞》記者及進行採訪工作,其相信是由《馬聞》發出的「記者證」(應為臨時記者證)亦是從背囊搜獲(如警方聲稱屬實),本報未能理解警方何以聲稱有自稱記者人士作出被指稱的違法行為。

4) 由於被捕人士涉及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馬聞》不宜在現階段作評論。

5) 《馬聞》於2018年正式創刊,成員由馬鞍山街坊自發組成,參與屬全義務性質,成員均非受僱,故並不可能以《馬聞》記者身份加入有關傳媒協會。

6) 雖然如此,《馬聞》早在去年3月及今年2月,已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取得報章註冊,以及向香港警務處獲批准社團註冊。

7) 根據《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 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故本報認為,任何人士,包括是否屬有關傳媒協會之會員及任何機構的人士,均應獲《基本法》保障可以行使有關權利,而有關權利並不能因是否被僱用而受限。香港警方如真誠尊重、信奉及擁護《基本法》,亦應作出配合及保障任何公民行使有關權利。

8) 《馬聞》支持執法人員嚴格跟從及遵守法例要求執法,同時亦對任何如涉及的濫用權力及暴力行為不表認同;事實上,創立社區報的初衷之一,正是從社區出發,透過履行第四權的角色監察社區,包括任何的濫權、濫暴事宜,從而推動社區進步。

9) 根據香港警務處去年回覆立法會特別財委會的數字顯示,2016年至2018年共117名正規警員被捕,當中包括最少87人為休班警員,料警方亦從有關人士身上或隨身物品中搜獲「警員委任證」,惟本報注意到,從未有傳媒在報道或提述有關案件時,以「自稱警員」字眼形容,亦未見有以此質疑警務人員「如何客觀、專業地執行職務」,同時更未有傳媒以此指控有關人士以「委任證」掩飾身份,本報建議警方或可從中借鏡及參考,從而可更準確描述事件。

10) 《馬聞》為每兩個月印刷出版一次的社區報刊,根據香港的小學中文課程指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書名、篇名、報紙名、刊物名等,用書名號標示」,故有關人士在提及本社區報時,建議應以書名號(《》)而非引號(「」)才為合適,敬希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