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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司法覆核車輛查冊新安排敗訴 法官指限制未達不合理 惟當局應信任新聞自由

記協司法覆核車輛查冊新安排敗訴 法官指限制未達不合理 惟當局應信任新聞自由

【獨媒報導】運輸署前年1月就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要求傳媒查冊車牌時須循「例外情況」以書面向署長詳述申請原因,又會向車主透露查冊者身份。記協早前入稟司法覆核,指新安排侵犯言論和新聞自由,與終院就「蔡玉玲案」裁決不一致,對「真誠的新聞調查」施加不合理限制。高院法官高浩文今日頒下判詞,裁定記協敗訴,法官認為運輸署有責任主動保護車主私隱,新安排沒有完全排除記者查冊,記者提供理據有助署長考慮申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另一方面,申請方投訴運輸署刻意延誤記者的申請,最長個案處理長達9個月。法官認為處理傳媒的查冊申請,要以個案形式審視,平衡公眾利益和車主私隱,本質上需要更長時間。加上本案大部分申請都無迫切性,例如兩間傳媒查冊有關2019年7.21元朗的事,事隔已逾5年,法官不認為延誤損害了自然公義,或構成不公。不過法官在判詞結尾強調,新政策面對的「初期困難」如今必已解決,處理個案的時間一定大大縮短。他又指,傳媒同樣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與政策的考慮一致,署方在處理傳媒以公眾利益提出的車牌查冊時,應在決策過程中合予信任和認可。

署長無權「自動」批記者查冊

今次司法覆核的申請方是香港記者協會,答辯方則為運輸署署長。記協一方認為,終院在「蔡玉玲案」已有裁決指沒有理由排除「真誠的新聞調查」入紙查冊,新安排卻施加了限制,例如要求記者要作書面申請,並詳述資料的用途、公眾利益、有無措施保護車主私隱、有無其他途徑取得資料等。記協認為該些限制既不合憲,也不符合相稱性。記協又指,運輸署在前年1月拒絕多宗傳媒提出申請車牌查冊,是無理和不合憲的。

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首先指出,政府持有全港車主的註冊資料,在《私隱條例》下有主動責任保障車主私隱。他同意署方所指,包括記者在內的任何人,無可能有權在未有合理原下,強迫政府披露第三方的私人資料,政府有責任防止「任意散播」他人私隱的行為。

法官指詳述理據是權衡必須步驟

法官同意「真誠的新聞調查」是足夠的合理原因提出車牌查冊,不過《道路交通條例》並沒有給予署長「絕對權力」自動批出傳媒的申請,相反地,批出與否是署長的酌情權,署長必須考慮該申請是否「真誠的新聞調查」。法官指出,正因為是行使酌情權,不能以簡單網上申請,政策設計是以特定的「例外途徑」,讓申請者詳述理據。

法官認為《私隱條例》並非一刀切豁免新聞用途,處長有權考慮申請的公眾利益是否大於車主的合法私隱權,因此署長要求傳媒在申請時闡述理據,並非不合理限制,而是審視申請、權衡利益的步驟。

引用「雙重相稱性測試」 稱單重測試或偏袒新聞自由

記協一方認為,運輸署的限制不合理地侵害《香港人權法案》下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高浩文法官在判詞指出,新聞自由和私隱不受侵擾,均是《基本法》和《人權法》下的重要權利,如果進行一般相稱性測試,得出的結論或無可避免偏袒傳媒和新聞自由,而忽略了車主的私隱,故法官採用「雙重相稱性測試(double proportionality test)」。

記協一方指出運輸署就傳媒查冊車牌的限制,包括要求書面詳述理據、提供證明文件,即使遞交申請亦不能即時獲准,之後很可能要補交一輪文件或回答提問,過程較一般途徑的車牌查冊繁重,處理時間亦較長,其中一個個案處理時間長達9個月,申請的繁複程度,已經損害了記者實踐新聞自由、專業報道的能力。不過運輸署一方則指,申請程序是一種「過濾」,又指記者或會用「釣魚」方式進行偵查,署方要避免濫用程序的可能性。

「延誤」是慎視個案「副作用」 非針對刁難

法官在判詞指,署方施加的限制符合保障車主私隱的合法目的,而署方要求記者提供理據的做法,有助署長細閱個案和作出權衡。法官又認為,正因為個案需要更嚴格審查,「自然和可以預期」的結果是處理申請需時,並非署方因為傳媒申請而故意延誤,至少所有以公眾利益為由的查冊申請,均會可能出現延誤。「延誤」是政策達至合法目的之「副作用(side effect)」,而非政策設計上故意刁難記者。

另一方面,記協指署方向車主披露查冊者的資料,會令記者感到害怕,尤其是車主可能是報道對象,變相窒礙記者的調查工作。不過法官指出,當某人希望取得他人資料時,必定預期自己的私隱都有機會被受侵犯;私隱被揭露的一方,亦應有權知道誰人獲取了其個人資料。法官不認同記協一方所指,「提示車主」做法會令記者擔心被報復,直言兩者無直接因果關係,新聞調查本身的固有風險不會因此增加。

記者無註冊 署方需防止濫用

「雙重相稱性測試」的另一端,是新聞自由會否不相稱地影響車主私隱。法官在判詞直言「記者」的稱謂不應該被賦予特權,他同意運輸署一方指,香港的記者並非註冊專業,沒有相關教育認證或註冊要求,任何人都可以聲稱以記者身份進行調查。從該角度,法官指若申請人可以提供所屬機構和資料,將有助署長處理個案,並相信申請人會遵從私隱守則,他不認為署方施加的限制是不合理地嚴苛。

記協一方又指,HK01、明報、NOW新聞、集誌社先後在2024年1月申請車牌查冊,6宗個案先後被拒,而且處理時間長3至6個月,投訴署方的延誤是刻意,要求法庭裁定不合乎公法,以及推翻署方決定。

提醒政策「初期困難」已過 應迅速處理個案

不過法官在判詞指,6宗申請並無迫切性,有5宗個案在同一日提出,目的是為了測試車牌查冊新安排。其中一宗查冊涉及2021年的車輛交易紀錄,兩宗個案則查冊2019年7.21元朗事件,距離申請時間已逾5年。另外法官同意運輸署一方指,因為政策新推行,故需時適應,法官強調不是表揚延誤,而是認為相關延誤沒有造成不公,或侵犯了自然公義。現時當局所稱的「磨合期」必定已過,處理傳媒個案的時間應更快,法官指並非要求即日處理申請,但不能以數星期時間處理,他亦相信署長權衡作出決定前,毋需極為詳盡的調查。

法官在判詞「後記」,指出本案具重要公共意義,對任何真誠進行新聞調查的人都有重大影響。法庭未被說服運輪署的政策有違反公法之處,或有任何不合理或錯誤門檻。法官又指,具備相應資格的記者,如提出具信服力的申請,大多數情況下應迅速獲得處理。而處理個案的時間,不應取決於署長認為「緊急」與否。他又指,傳媒同樣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與政策的考慮一致,署方在處理傳媒以公眾利益提出的車牌查冊時,應在決策過程中給予信任和認可。

案件編號:HCAL 55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