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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Cindy
文字編輯:Clau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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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過去的2025年,香港政府嘗試推動《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無奈保障本已有限的條例草案最終仍未能在立法會通過,令性小眾社群大失所望。不過,草案夭折不代表平權之路就此堵住,在公眾較少關注、政策亦未有涵蓋的同志親權議題上,去年高等法院便就兩宗案件作出保障同志家庭的裁決:一宗涉及兩名人工受孕產子的同志媽媽的法律承認,另一宗則是經社署成功領養的男同志配偶。兩宗案件性質雖然不同,法官卻不約而同地表達「父母」定義應隨社會和科技發展改進,側重從孩童最佳利益出發,令同志親權獲得更多法理支持。
在香港,人工受孕、代母產子、領養和釐定親子關係等事宜,主要受《父母與子女條例》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規管。然而,兩條條例的寫法都相當嚴謹和過時,例如,《父母與子女條例》定義中,「藉醫療懷孕或出生」的嬰孩只可以有一位母親,亦即懷孕產子的母親,並不承認兩位媽媽;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則只容許向「已婚夫婦」在香港提供人工受孕治療,不僅排除了同性伴侶,連未結婚的異性戀伴侶和單身人士都不能使用相關服務。值得留意的是,兩條《條例》分別在1993年2000年制訂,明顯未能緊貼過去二十多年生殖科技、家庭關係的巨大變遷,卻仍然構成同志家庭難以在香港生育、領養和獲得法律承認的一大障礙。
政府禁兩媽媽並列出世紙 侵害孩童家庭權利違人權法
去年,高院就一宗司法覆核作出裁決,成功挑戰《父母與子女條例》的合憲性,為僵化的「父母」法律定義帶來更多可能性。該案涉及一對已在海外結婚,並以「互惠人工受孕」方式誔下嬰兒的女同志(女同志R提供自己的卵子植入伴侶B的身體,最終由B懷胎並誕下嬰兒K)。但當她們嘗試在香港登記為K的「父母」(parents)時,政府僅將懷孕產子的B列為法定母親,拒絕將提供卵子的R列為父母之一。
兩人先在高院以雜項案件提訟,法官雖同情她們的處境,但受限於《父母與子女條例》,只能宣告提供卵子的媽媽R為「普通法下的父母」,即在「普通法原則下她應被承認為父母,即使香港做不到」,判她們敗訴。兩位同志媽媽後來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准許媽媽R在嬰兒出生證明書上被列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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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高浩文就本案頒下長達100多頁的判詞,裁定同志媽媽一方勝訴,認為政府損害了孩童K的私生活及家庭權利。雖然具體如何修改文件,以宣告同志媽媽的身份,需再行討論,而且,隨着政府上訴,預計這件案也會像其他平權官司一樣要歷時數年才審結,但高院判詞中有不少對爭取同志親權有利的觀點,將為未來同類奠下法理基礎。
首先,就政府主張媽媽R可以用「監護人」身份獲得法律權利處理孩子事宜,法官指過去眾多裁決已表明,監護權或領養令都不足以提供對親子關係至關重要的認可。出世紙上的「父母」身份賦予兒童(以及父母)終身的法律地位,以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相比之下,監護令的有效期則只到兒童滿18歲為止,而領養令不能肯定兩者的基因連繫。在社會觀感和法律角度上,「監護人」身份都與宣告媽媽R是出世紙承認的「父母」有顯著分別,很多人仍相信如果是真正的父母,出世紙上便應該有其名字,簡單一句:「父母就是父母」。
其次,從孩童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官指過往判例已表明小孩得知自己的出身和血緣對他們有益,這層基因連繫是家庭中愛與承諾的重要一環,本案中媽媽R和孩子的關係正是如此。法官舉例說明,K在成年能為自己作主前,大部份決定都需要由兩位媽媽作出,若其出世紙沒有寫上媽媽R,公營機構的人員可能會懷疑媽媽R的身份,等待媽媽B出現才做決定,以致延誤處理包括如醫療決定等緊急狀況。K 在成長期間會逐漸意識到各種不便和尷尬,損害其尊嚴,這就是終審法院在岑子杰一案中提到的「因缺乏法律承認框架而可能產生的自卑感」。
另外,法官反駁政府指香港社會未接納「雙重母親」的概念,重申社會大多數人的意見不能左右法庭對小眾人權的註釋,不能充當政策的合法目的。法官亦引用案例指「父母的刻板印象已不合時宜」,而父母的性傾向不一定對小孩的發展有負面影響;相反,雖然不是每個家庭都適用,但有兩個父母可以共同分攤對子女的照顧、撫養和培育責任,往往被視為對「孩童最佳利益」有莫大幫助。
法官直言,看不到出世紙承認兩個媽媽有甚麼問題,因為懷孕產子的媽媽B與小孩的特殊關係不會因多了一個媽媽而被削弱,而媽媽R因着她與小孩的基因連繫,其親子關係與媽媽B是相輔相成的,並非有你無我的零和遊戲。雖然政府指出「兩個媽媽」可能令媽媽身份變得含糊,因而危害小孩的人格發展,但法官認為沒有實質證據能佐證這個說法,最終綜合所有分析,法院裁定同志媽媽一方勝訴。
夫夫領養發展障礙兒 法官:領養首重小孩福祉非家長性向
包括上述這宗司法覆核,香港多數爭取同志親權的案件都聚焦在人工受孕上。至於領養,普遍觀感認為同志配偶想在香港經社會福利署領養小孩幾乎不可能,因為同志只可以用「個人」而非「家庭」單位領養,順序比異性戀夫婦低,更不排除會被社署在審核過程中篩走。但最近一宗法庭案件卻打破了這種認知:一位同志爸爸成功獲社署配對,而他的另一半亦全程參與社署的評估過程,法官甚至徵求社署和律政司對於同志家庭領養小孩的意見,最終按「兒童最佳利益」裁定同志爸爸是最合適人選,批准領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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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B與同性配偶海外註冊後,在2016年以「個人名義」向社署申請領養。過程中,社署評估了男同志申請人的性格、社會和教育背景、就業狀況、健康、社交和戀愛關係,亦一併考慮他如何看待他自己和伴侶的家庭、育兒理念、如何看待和處理領養相關議題等。按社署對「個人申請」的一貫做法,不論性傾向,署方都會評估申請人身邊會親密照顧嬰孩、影響嬰孩成長的人,包括其伴侶,因此這名男同志的丈夫亦全程參與了評估過程。
最終,社署裁定申請人合乎領養資格(prospective adoptive parent),正式進入配對領養的候選池中,並在2023年中配對成功,將小孩B交由申請人及其配偶照顧。小孩B有嚴重發展遲緩,而申請人是合適家長中唯一願意接納該名小孩的。在申請人的照顧下,B的成長大有進步,亦與申請人相處融洽。在2023年底,申請人正式向家事法庭申請領養命令,社署亦撰寫報告,指申請人「合符孩童B最佳利益」。
這宗案件的獨特之處在於,家事法庭曾徵求社署和律政司對同志家庭領養小孩的意見,並問及「申請人的性傾向和伴侶關係會否影響孩童長遠的性向發展?」社署沒有正面作答,但解釋申請人合符孩童最佳利益,但律政司則明言「不表態」(express no views)。家事法庭考慮到申請人的性傾向和其同性婚姻,在2024年4月將領養命令的審批轉交高院處理。
高院法官引用多個本地和英國案例,重申領養的核心考量是「孩童最佳利益」,而不是申請人的性傾向,家事法亦應隨著社會現實因時制宜,更批評律政司在本案中拒絕回應法庭提問而不加解釋,既無助於釐清法律原則,亦延誤了案件處理進程。法官更認為,如果律政司盡責回覆,家事法庭或許就不用轉介此案。最終,法院裁定男同志B為合適領養人,批出領養命令。
由這兩宗性質截然不同的案件可見,法庭在定奪同志親權案件時,已逐漸採取開放態度,承認親子關係、家庭結構、家長的兩性角色等概念已與過去大不同,法律亦應隨社會和醫療科技的進步而改變。由始至終,法官審理家事時側重考慮「孩童最佳利益」—— 從近年第一宗同志親權案件AABB 無血緣同志媽媽監護權案,到NF v R 同志媽媽人工受孕親權案,再到近年的這兩件新案,「孩童最佳利益」都是法官一再強調、並以之作出有利同志家庭一方裁決的依據。
平等對待彩虹家庭 助政府解決生育率危機
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同志配偶希望在香港成家立室、生養下一代仍有諸多限制。以上述的領養案件為例,被領養小孩患有發展障礙,而申請人是唯一一位候選的家長;雖然案件的結局是社署和法庭都支持這次的領養,但如果當時有其他異性戀夫婦亦合適、並有意願領養,制度會否偏坦以「家庭單位」申請的異性戀夫婦,而同志配偶仍被視為次選?
過去十年,香港的生育率一直下跌,聯合國《2024年世界生育報告》更指出香港的總生育率全球包尾,僅次澳門。面對人口老化與勞動力萎縮等挑戰,香港政府一直希望透過各種政策、宣傳促進生育,在2023 年更明確改變以往政府「不干預」生育政策,推出一系列「組合拳」措施鼓勵生育,惟即使總和生育率略有回升,仍遠低於人口自然更替水平。在此背景下,任何被制度排除在生育與育兒政策之外的群體,實際上都構成政策上的內在矛盾。
諷刺的是,即使本地同性伴侶/配偶渴望有下一代,卻被拒之門外。他們不計成本、遠赴海外進行人工生殖或領養,甚至為了有小孩而移民。如果政府能以更開放、平等的態度正視這些同志家庭的需要,如放寬《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容許同志配偶以「家庭單位」經社署領養、以及在制度上承認同志家長的法律地位和監護權等,不僅能留住希望組織家庭的同志,更能提高生育率,改善人口老化、回應社會勞動力不足等社會問題,可謂雙贏。
既然特首已稱將研究透過行政措施,保障同性伴侶在醫療及遺產繼承等方面的需要,那親權議題呢能否作為「核心權利」在未來的承認制度中佔一席位?從行政角度而言,這其實是最輕省、有效的處理方法,否則,隨着社會現實持續變化,未來只會出現更多爭取不同親權範疇的司法覆核。政府在此刻「超前部署」,可免卻日後投入更多公帑和部門資源逐件案件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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