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案衍生的一個影響,是立法會議員到底如何「合法履職」,特別是審議《財政預算案》時,到底《基本法》賦予議員什麼權力,超出權力的話是否構成「非法手段」?在初選案上訴階段,上訴方力陳議員可以在審議《預算案》時,提出與財政無關的事宜,迫使特首和政府政治「問責」。三名指定法官在初選案判詞指出,該問題涉及重大憲制問題,觸及立法會議員在「行政主導」系統下的功能,需要透切和詳細的分析,不過訴訟兩方的陳詞均「流於表面」,未能協助法庭,因此上訴庭不會就該「極其重要」的憲制問題下定論。
話雖如此,上訴庭卻就初選案被告的行為有定論,指立法會議員仍不能藉聲稱與《預算案》無關的題外話,而違反憲制秩序和憲制責任。判詞指,迫使行政長官辭職一直是初選計謀的步驟之一,最終目的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藉審核預算案達到該目的,明顯有違立法會議貝維護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

上訴庭今日宣讀初選案上訴結果,囚車在開庭前進入法院。
憲法、基本法、宣誓規範議員職能
上訴庭在判詞中,訂立對立法會的多個結論,首先是指立法會並非國家立法機關,而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機關,職權由國家憲法賦予,只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議員在行使職權時,包括審議《預算案》或向政府問責,都必須符合《基本法》條文,不能與之相違,亦不得違反立法會誓言。
法庭又裁定,首被告戴耀廷所構想及宣揚的計謀,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政府宣布「一國兩制」政策結束,該計謀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
法庭稱議員須謹慎閱議預算案 「有意義地」投票
上訴方曾提出,立法會議員在審議《預算案》時,到底可以行使什麼職能?上訴庭在判詞指,在議員可以有意義地就《預算案》投贊成或反對前,必須仔細和謹慎地閱議《預算案》,包括官方所提出的數字和預算;議員亦須考慮政策背後的理據,以及運用公帑的理據是否恰當;議員可以考慮從社會經濟發展或加強公共服務的角度,評估政策的優劣及預算可否達相稱效果。法庭認為,此舉符合《基本法》72條所指「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上訴庭在判詞確認,《基本法》的設計是令行政機關「問責」於立法會,特別是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反映到「民主價值」。在現代立法機關,問責政府的方式是「控制公共開支(control the purse)」,透過贊成或否決預算,立法機關可以在涉及公帑的政策有問責,該權力是《基本法》下賦予的。

今早西九龍法院門外
審預算案可否有「政治訴求」? 法庭直接跳過裁初選違法
然而,在初選案「濃縮」而成的問題是:立法會議員可否考慮與財政無關的事宜?上訴方力陳可以,因為《預算案》幾乎涵蓋所有政策範疇和政府行動,議員可以令特首和其班子得到「問責」,亦可以推動《基本法》下賦予的普選。上訴庭提出兩個問題,首先是《基本法》已有提出彈劾案的機制,處理行政長官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基本法》有沒有賦予議員「另一途徑」去令政府「問責」?另一問題是,《基本法》是否容許議員在審議《預算案》時提出政治訴求?同樣地,《基本法》是否設有該「問責」渠道?
上訴庭同意,以上「蒸餾」出來的問題,將重大地影響立法會運作,尤其是在「行政主導下」,議員如何履行向行政機關問責的職能,相關討論涉及詳細且小心的《基本法》條文分析。不過上訴方和律政司均沒有就相關議題提供有效資料,法庭更稱雙方的陳詞都「流於表面」,法庭無法仔細考慮,遑論達至一個確實看法,因此法庭不會作出定調。不過法庭亦補充指,即使上訴方的爭論正確,亦無助他們,因為上訴方仍不能藉與《預算案》無關的事項而違反特區憲制秩序。
上訴庭又指,被告連串行為屬《國安法》受禁行為,即使上訴方稱法庭不應干預審議《預算案》的流程,惟法庭認為該原則不適用,若被告的計謀及連串行為違反維護特區憲制責任,「法律後果隨之而來」,裁斷行為有否違反法律後果,法庭強調本來就屬司法管轄的職權內。
案件編號:CACC253、263、286/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