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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政府修正案增條文規管「影子組織」 禁代替遭取締組織

【23條立法】政府修正案增條文規管「影子組織」 禁代替遭取締組織

【獨媒報導】政府昨晚向立法會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新增一套維護國安機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違例者可罰罰款50萬及監禁7年。修正案亦加入一項禁止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新民黨葉劉淑儀指有燒鵝店想扮成名店,若有危害國安分子在網上「整檔新嘢」或更具影響力,政府會如何處理。當局指只要「有一堆人有共同理念」,共同作出某活動或行為,已符合「組織」定義,毋須有地址或處所。

政府在修正案文件提述,因應有議員在審議時質疑已解散的受禁組織是否還有幹事或成員,有可能干犯與受禁組織相關的罪行,於是加入條文規管「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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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受禁組織罪行睇齊 最高囚14年

在現時《條例草案》規管受禁組織行為的罪行中,有人在某組織被宣布禁止在特區運作後,若仍然以該組織的幹事或聲稱幹事的身份行為、管理或協助管理組織,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 年;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7年;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同樣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7年。

選委界議員陳紹雄指,有受禁組織成員「黑箱作業」,暗地操作組織活動,例如籌款,或成立一個表面完全不相干的組織招攬人員,他相信《條例草案》可以應對。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若有「影子組織」以其他名稱行事但「做啲嘢差唔多」,保安局局長可以因應其行為,再界定為受禁組織;若新組織顯示代表本來受禁的組織,亦會跌入「影子組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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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指,危害國家安全份子或索性在網上另起爐灶,例如商界有影子店,「一間燒鵝店好出名,好多人扮佢,影子燒鵝店灣仔有幾間啦」,她問政府如何規管網上平台。選委界議員管浩鳴則表示,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或「唔同燒鵝,盡量唔想話畀人聽佢係影子」,會盡量閃縮。

蕭敏鏇指不論是否有地址或處所,只要「一堆人有共同理念」,共同進行某活動或行為,追求共同理念目標,就已經符合「組織」定義,即使是網上宣傳平台都受《條例》規管。

刪「潛逃者」生效時限

另一項修正是關於針對潛逃者措施,修正案將保安局長可施行措施的條件中,刪除「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一項,當局可以加快執行措施。 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行,當局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物流基礎設施例如如貨櫃碼頭,以及金融服務的基礎設施,例如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一同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定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