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立法會今日連續第4日全日開會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早上會議提及限制被捕人諮詢某律師或某律師行的權利。民建聯黃英豪擔心若某律師被禁,其聲譽將會受損,問當局會否為被拒律師制訂上訴機制。政府回覆指,律師不是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士,看不到為他們設上訴渠道的必要,被限制見律師,利害受損的是被捕人,即使被拒律師提出司法覆核,也不見有被受理的機會。
《條例草案》提及,若政府相信被捕人與指定律師或律師行見面諮詢,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或妨礙警方追討犯罪利益,或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就可以由一名總警司以上級別人士,向裁判法院提出申請,禁止諮詢某律師或律師行,甚至在被捕後48小時內禁止會見任何律師。
針對「唔係真心諮詢」、危害國安行為
政府建議當被捕人完成羈留期後,限制不再適用,即日後律政司提出檢控後,被告人可以委聘由曾被拒的律師。律政司司長解釋,《條例草案》設下限制,只針對在被警方羈留期限選擇律師的權利,完全不影響「其他階段」諮詢律師的權利,政府針對的情境是被捕人向某律師「通風報訊」、「唔係真心諮詢」,或借諮詢為名來增加危害國家安全風險的行為。
民建聯黃英豪問及,一個事務律師如被指有問題,應「一人做事一人當」,為何整間律師行都所牽連,他又指受影響律師的名譽可能因此受損,政府會否考慮為被禁律師提出上訴機制。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表示,律師行是可以用合夥人形式存在,考慮「共同承擔責任」原則,不排除整間律師樓都有風險,不過他強調政府要提出「較強埋據」才能禁止整間律師樓。
稱程序不公開 不影響被禁律師聲譽
另外,梁文豐又相信,禁止某律師或律師行的聆訊是單方面進行,而且法庭聆訊程序非公開,受禁律師的身份不會被公開。他又指,即使個別律師被禁,都不等於其專業操守有問題,問題可能來自被捕人,他看不到為受禁律師設立上訴機制的必要,又指律師「唔係有直接利害關係人士」。
自由黨黨魁張宇人追問,會否有明文不准受禁律師提出司法覆核。梁文豐重申,限制某人見律師時,「利益受害者」是被捕人士而不是律師,即使律師提出司法覆核,政府相信法庭不會頒予覆核許可。
《條例草案》同時建議政府可以延長對國安案被捕人的未檢控拘留期至「2+14」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雖然新加坡可以由行政當局直接決定扣留兩年,但對香港而言「係咪最好呢?」他相信要平衡香港社會需要,加上《條例草案》向獲保釋人士施加一系列限制,違反禁令有刑事後果,他相信已為國家安全提供額外保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又強調,如非必要「一分錢都唔會用嚟剝削任何人行動自由」。條例訂有取消延長拘留期的條款,例如若警方本來預計需時延長7日調查,但調查比想像中順利,已搜集所需資料,警方則不應進一步羈留被捕人。
黎棟國問可否禁疑犯聯絡「全世界」
在午休前,審議到《條例草案》提及向獲警方保釋人士施加「行動限制令」,有效期為3個月,例如不准該人向特定人士聯絡。新民黨副主席黎棟國表示,限制聯絡的對象可否是「全世界」,鄧炳強表示限制必須有合理性「指明人士就係指明」,相信「任何人」的意思與「指明人士」未必一致。梁文豐又提,相關法庭程序不由非公開法庭進行,決定不會向外公開,除被捕人士引用《條例草案》的上訴機制,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才會由公開法庭處理。
入境處不承認BNO 但國安照例沒收
民建聯黃英豪問到,為何《條例草案》未有規定沒收被捕人的旅遊證件,鄧炳強表示《國安法》47條的「實施細則」已賦權警方沒收,黃英豪進一步問,旅遊證件是否包括BNO護照,鄧炳強表示入境境不承認BNO作為「身份證明」文件,但所有「旅遊證件」都可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