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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租用潛逃者物業可囚7年 廖長江質疑擾民 「睇到新聞拖篋走?」

【23條立法】租用潛逃者物業可囚7年 廖長江質疑擾民 「睇到新聞拖篋走?」

【獨媒報導】立法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整日最受議員爭議的條文,是《草案》禁止任何人士向潛逃人士租用物業,以及禁止與他們做生意或合夥。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擔心,一旦從電視得悉業主是潛逃,是否要漏夜拖篋離開住所。經民聯林健鋒指,投資者亦可能是潛逃者,即使只持少量股份都足以拖累公司,擔心影響商界正常合作。當局表示,物業租用者可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特許授權」;而《草案》只會禁止當某人成為「潛逃人士」後的生意和合夥活動,林健鋒質疑常人都不會與逃犯合作做生意,「咁都犯就真係好蠢」,認為條文草議方式有商榷。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制訂出一系列對付潛逃者的措施,例如禁止香港任何人替其處理資金、租入物業、以及與他們生意或有合夥關係。如有犯何違反是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7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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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長江

保安局副秘:租樓可大可小

選委界議員管浩鳴質疑,非法取得或管有國家機密的刑罰只是3至5年,但向潛逃者租樓則罰7年,「會唔會重咗少少,都係租樓啫」。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形容,「租樓都可以可大可小」,相信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涉及金額,又指7年是「最高刑罰嚟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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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李可期

新民黨副主席黎棟國質疑,假如租約在某人未成為逃犯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破壞合約的民事責任應由誰負責。他又稱如果有逃犯「潛逃返嚟香港」並租用酒店,但酒店客人眾多,「佢無可能知㗎喎」。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亦質疑,如果有人在電視看到業主原來是國安案件潛逃人士,「係咪睇到新聞,父母妻兒都要拖篋走」,又指如果「咁樣做真係好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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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宇人

張宇人建議政府買入逃犯持股公司

廖李可期表示《草案》第94條設有「特許授權」,受影響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長提出批予「特許」。根據條例,局長要認為特許屬「合理和必需」,而且不會不利國家安全。

自由黨黨魁張宇人建議,如果有股東潛逃令公司無法運作,可以由政府「入場」購買和接管,他稱是與政府「合作」,讓公司可以繼續經營賺錢。廖李可期表示張宇人的建議「有困難」,受影響人士可以申請「特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股東潛逃不會影響公司清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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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鋒

林健鋒提質疑前先申明「愛國愛港」

經民聯林健鋒發言前先「利申」強調「商界愛國愛港」,23條立法亦「合情合理」,但他擔心條文影響商界正常運作,他稱「投資者可能係潛逃者」,對其他合夥人而言「好無辜」。他又指如果潛逃者是董事,「間公司死梗,咩都做唔到㗎喇」。林定國表示公司可以委任新股東,並強調《草案》只針對「成為咗潛逃者之後成立嘅公司」。林健鋒質疑如果有人明知對方是逃犯,仍然成立公司「真係好蠢」,他反問條文「咁樣寫落去合唔合理?」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會考慮如何向公眾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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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克勤(左)

陳克勤稱潛逃者衰過殺人放火 不用「菩薩心腸」

較沒有爭議的之處,是如何界定為「潛逃人士」,政府在《草案》建議5大準則,包括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以及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議員認為6個月期限是「縛手縛腳」,民建聯陳克勤稱當局對危害國安的潛逃者太過「菩薩心腸」,又指「呢班人衰過殺人放火」,即使聲稱會回港「講你都唔好信佢」,建議政府縮短或取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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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浩鳴

管浩鳴笑言「雖然我係牧師,但佢哋可能比我更慈悲」,他同意定出6個月期限令政府「無機動性」。鄧炳強回應指,「牧師都咁講,我哋會再更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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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已審議到第89條,明日多個委員會亦讓路法案委員會,繼續每日開會8小時的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