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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曾鈺成:「煽動意圖」條文中文版有改進空間 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

【23條立法】曾鈺成:「煽動意圖」條文中文版有改進空間 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

【獨媒報導】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現正全速審議《基本法》第23條立法,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今日在報章撰文,認為草案部份條文可作微調,其中「煽動意圖」條文中文版便有改進空間,並提到新增的「境外干預」罪,認為並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與境外勢力合作做正當合法的事,都不構成罪行。

再提「煽動意圖」罪 指英文版條文準確表達立法原意

曾鈺成今日再次在《明報》撰文,文章題為以〈大功即將告成 微調仍有空間——寫在立法會審議國安條例草案之時〉,再次提及「煽動意圖」罪。他先強調,任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或者對香港憲制秩序藐視的意圖,都應該禁止。

不過,曾鈺成認為諮詢文件建議的「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指該表述或會令人覺得個別人士或族群之間的爭吵,如果引起相互間的敵意,也會構成煽動意圖,即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在最新草案中,當局將句子改成「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英文版則為「an intention to cause hatred or enmity amongst different classes of residents of the HKSAR or amongst residents of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曾鈺表認為英文版條文的意思更清晰,準確表達立法原意,政府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時,亦強調當中針對的不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憎恨或敵意,中文版則仍有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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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資料圖片)

關注「境外勢力」定義 指做正當合法事不構成罪行

本身是民建聯創黨主席的曾鈺成,他亦提到有人關注「境外勢力」的定義,似乎認為當一個外國或國際組織被界定為境外勢力,便要「生人勿近」,遂質疑境外勢力的定義,包括外國政府及地方當局、境外的政黨和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以及國際組織——範圍會否畫得太寬。

曾鈺成就認為,不是所有境內勢力都是魔鬼,跟境外勢力合作做正當合法的事,不會構成罪行,只有當配合境外勢力、使用失實陳述或者暴力等不當手段,以圖對中央或特區政府帶來草案定名的干預效果才屬犯罪。

曾鈺成:「危害國家安全」定義或需進一步釐清

在「國家安全」方面,曾鈺成認為草案採用內地國安法的定義,包含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及重大利益等,但香港法律不適宜為全國性法律的用語作釋義,如法庭日後審理案件時對該定義作解釋,或要涉及特別程序。

至於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曾鈺成認為與「國家秘密」相關罪行的定義和免責辯護,條例草案採用諮詢文件提出的國家秘密的定義,其中包括「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準則。曾鈺成認為,這基本上可排除「國家秘密」定義過寬的疑慮,但當中提述的危害國家安全如何解釋,就或者需要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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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資料圖片)

上月同曾在《明報》撰文 陳穎欣拍片斥令人「搲頭」

曾鈺成上月初同曾在《明報》撰文,指社會在深層次矛盾、複雜的國際環境下,部份市民對政府的立法建議自然抱有疑慮,認為政府須區別市民的真實想法與反對力量的敵意攻擊,切忌一聽到負面評論,便以對敵對鬥爭的態度作打壓;並質疑「煽動意圖」罪中「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打擊面過大。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陳穎欣及後以「曾鈺成關鍵時做反?」為題,在網上拍片斥責曾鈺成,指其文章令人「搲頭」。民建聯立法會議員何俊賢其後不點名整批評陳穎欣,指其做法為博取流量,違反愛國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