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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民商事判決下周在港執行、資產可被內地充公?律政司指屬謬誤

內地民商事判決下周在港執行、資產可被內地充公?律政司指屬謬誤

【獨媒報導】《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將於下周1月29日生效,有報導指富豪憂在內地輸掉官司後,在港資產有機會被凍結,香港不再是避風港。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早被問及時,稱內地判決需先在港登記,答辯人可申請作廢令,形容機制公平。律政司及後亦隨即發稿,指內地判決結果可令答辯人在港資產被充公屬謬誤,重申內地判決需先在本港法庭登記,未有作廢後才可按其他法律程序申請在港強制執行。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於2022年10月獲「完善」後的立法會通過,該《條例》是執行由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律政司於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本月29日生效。根據《安排》,申請人可向本港法庭申請執行內地的判決,答辯人則可申請作廢令。如未有申請或作廢令被駁回,才可在本港執行內地判決。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早在行政會議前見記者環節被問及時,稱內地判決並非自動在港執行,申請人需作登記,答辯人亦有機會申請作廢,形容機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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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

律政司隨後亦發稿解說,指《安排》為兩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的其中一項安排,目的是回應兩地因民生和經貿活動的交流合作日趨緊密,需一套清晰的機制,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出重複訴訟,更好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律政司重申,兩地法院會就案件資料或執行情況互相通報或交換資料屬謬誤,指當事人是否申請在另一地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稱與現行根據普通法以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的安排一致。

對於「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律政司亦指是謬誤。律政司稱當事人需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此外,另一方當事人亦可申請作廢令,如登記令無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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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指,《安排》充分保障及公平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為兩地跨境執行民商事判決以及跨境交易提供更清晰和可預見的法律機制,優化營商環境,形容為「充分展現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有效實踐,同時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根據律政司的網頁,登記書送達答辯人14日內,答辯人可申請作廢令,理由的例子包括申請並不符合登記的規定、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沒有按照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及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並不符合司法管轄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