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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舉報虐兒草案增三大修訂 「情節惡劣」才監禁 田北辰質疑政府「腳軟」

強制舉報虐兒草案增三大修訂 「情節惡劣」才監禁  田北辰質疑政府「腳軟」

(獨媒報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要求社工、醫生、教師等25類專業人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違例者可處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業界提出反對,勞福局今日表示將提出三大修訂,專業人士不舉報「情節惡劣」個案,才可能面臨監禁;又將加入新免責條款,另增附表列明定義「嚴重傷害」,例如不會僅因「短暫瘀傷、痛楚、不開心」而構成「嚴重傷害」。立法會議員對政府「讓步」反應各異,實政圓桌田北辰指罰則不具阻嚇性,又指若政府「腳軟」,他不會支持《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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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北辰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過往已經舉行6次會議,包括3場公聽會,業界提出的意見包括擔心矯枉過正導致「濫報」,又指「嚴重傷害」的定義不清。已經刊憲的《條例草案》規定,如某指明專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該人員「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個案,違者一經定罪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

「嚴重傷害」附表日後可再修訂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今早在立法會相關《條例草案》委員會中,提出三大修訂,並表示稍後將考慮提出修正案。當局表示,將在《條例草案》新增附表,列明構成「嚴重傷害」的因素,界定該詞的意思是「導致兒童的生命或安全受到威脅的傷害,或精神健康或發展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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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啟明

何啟明又解釋,不會僅僅因為「短暫瘀傷、痛楚、不開心」而構成「嚴重傷害」,當局提出修訂的原因是希望「增加舉報門檻的確定性」,日後可藉修訂附屬法例,反映社會對「嚴重傷害」的「最新看法」。

改檢控門檻 針對「確實懷疑仍無理不報者」

本來《條例草案》訂明,某指定專業人士若已就該兒童所遭受嚴重傷害,或實際風險作出舉報;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專業人員已作出舉報,就可以引免責條款辯護。何啟明表示,會將「免責條文」改為「豁免條文」,意味符合要求的人,即使不作出舉報亦將不屬違法。另外一項新建議是當局將加入新免責辯護條款,容許指明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理由不作出舉報。

對於有意見要求政府再降低罰則,何啟明表示案件源於2021年一名童遭受父母虐待致死個案,當時立法會內外均強烈要求政府採取嚴厲措施,重判知情不報的人。現時政府提出監禁3個月的建議,是「過去兩年各方努力達致的成果」,當局擔心剔除監禁罰則,將大大降低法例效力,達不到政策初心。

邵家輝稱醫生看診成本大增

自由黨邵家輝舉例中醫師替病童把脈,未有發現衣服下有「籐條痕」,日後揭發該兒童遭虐待,中醫師會否被指瞞報。他又稱《條例草案》會令醫生看診時間大增,包括要問小童「近排點啊?每次都要問」,令醫生看病成本上升。何啟明解釋要有「合理懷疑」下而不舉報才會遭受刑責,「把脈時睇唔到屁股有嚴重受傷」,不屬刻意不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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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家輝

狄志遠撐政府「唔係退縮」 僅「留有空間」

實政圓桌田北辰不滿政府讓步,他反指部分議員要求剔除監禁刑罰,「可能因為最近無咩嚴重事件」令他們淡忘了保護兒童。他認為現時監禁3個月刑罰太輕,應提升至1年,又表示「如果你唔係提高到1年,又或者甚至乎最後連呢個腳軟,取消埋呢,肯定嚟講我就唔會支持」。

新思維狄志遠撐政府提出修訂,他稱政府「唔係退縮咗」,亦「無手軟」,而是「留有空間」予輕微個案。他又指「輕微個案」不舉報也有刑責,有「提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