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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檢查指引加入《國安法》要求 禁「危害國家安全」影片上映

電影檢查指引加入《國安法》要求 禁「危害國家安全」影片上映

(獨媒報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日宣布修訂《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在目前的電影審查中加入國家安全考慮,新指引要求檢查員留意影片中「美化」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亦應顧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表示由於制止國家安全行為至為重要,故如影片或涉「危害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禁映的結論。

電影審查制度近日引起「爭議」,影意志發行的《理大圍城》,由一群香港匿名紀錄片工作者拍攝,紀錄2019年11月反送中運動期間有大批示威者遭警方圍困於理工大學一事。《理大》去年送交香港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處審查,獲評為第III級,電檢處要求影片加入告示,指影片紀錄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刑事罪行」。《理大圍城》原擬今年3月在高先電影院播放,但遭建制媒體指為涉違《國安法》,在圍攻下高先電影院取消放映。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日發出新聞稿,公布修訂根據《電影檢查條例》制訂的 《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三條,政府機構需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指按《條例》履行職務,負責就電影審查及評級的電影檢查員,亦需履行《港區國安法》。

新修訂的《指引》於今日生效,加入多項就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包括要求檢查員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等描劃,以及客觀和合理地認為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以及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

《指引》更明言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檢查員可按《條例》禁止該影片上映,而上映影片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違反目前《條例》下第10(2)條的事宜,而影片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則影片亦「不宜上映」。

《電影檢查條例》規定,任何影片上映前需送呈電影檢查監督,而檢查員可按《條例》決定影片是否適宜上映、評級或要求刪剪及提出附加條件等。現時《條例》第10(2)及(3)條提到目前檢查及分級的準則,包括:

(一)該影片是否描繪、刻劃或表現殘暴、酷刑、暴力、罪惡、恐怖、殘疾、性事或不雅或令人厭惡的言語或行為;
(二)該影片是否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源、原屬國籍或性別,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該類人士;
(三)整部影片所產生的影響,及對相當可能觀看該影片的人相當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該影片在藝術、教育、文學或科學方面可取之處,以及影片在文化或社會因素上的重要性或價值;及
(五)有關該影片擬上映時的情況。

 《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的主要修訂包括:
 

(一)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
(二)當考慮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時,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
(三)鑑於維護國家安全及有效防範或制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至為重要,檢查員可按條例第10(2)條和第10(3)條所述事項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及  
(四)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如該影片含有條例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而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