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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區遍地開花」非法集結案開審 警員否認將男生頭撼地4至5次致流血

「18區遍地開花」非法集結案開審 警員否認將男生頭撼地4至5次致流血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反《禁蒙面法》「十八區遍地開花」示威行動中,一名18歲男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案件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陳樂軒今午作供時,多番推翻早上作供的內容,辯方要求其描述案發當日情況時,警員亦多次回答「唔記得」、「無印象」,庭上作供亦與記事冊內容有異,遭辯方質疑其口供的可信性。辯方亦指出,警員在拘捕被告時,將被告的頭按在地面「撼至少4至5次」,屬過度使用武力,惟警員否認指控。

被告蔡智朗(18歲),被控在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未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警員供稱目睹有人於馬路堵路 闖入商場追截示威者

控方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24529陳樂軒作供,案發時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第一梯隊X1小隊,身穿軍裝當值。陳警員供稱,當天下午2時55分聯同35名小隊成員於屯門屯順街附近高調巡邏和戒備,其後接報屯門市廣場附近有人聚集堵路,便與小隊成員前往屯喜路往元朗方向追截。他稱看到約60名穿著黑色上衣、黑色口罩的人士分別於馬路和行人路上聚集,馬路上有示威者利用垃圾和垃圾桶堵路,行人路上亦有人在叫囂和掘磚。警員遂警告在場人士可能違反《禁蒙面法》,督察梁劍凱於警告後即下令同袍上前追截示威者。

陳警員作供時稱,當時視線「鎖定」在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頭戴黑色鴨嘴帽、背黑色背囊和戴黑色面巾的男子身上,相距大約10米距離。督察梁劍凱下令後,他隨即上前追截該名人士,對方其後跑入屯門市廣場內,並於屯門時代廣場附近被截停。陳警員指,該名人士被截停時有掙扎,於是將其制服在地上並索上膠手扣,以觸犯《禁蒙面法》的罪名拘捕,並確認截獲人士為被告,其後押回青山警署。

控方要求警員在呈堂相片上標記位置時,因指示不清而被裁判官梁雅忻喝斥:「你咁樣好晒時間!」,更一度在庭內大聲斥罵主控「繼續啦!你要佢標記啲咩啊?」庭內亦多次因有旁聽人士電話鈴聲響起,惹梁官不滿斥:「最後一次警告喇,我唔要再喺庭入面聽到有電話響!」,要求旁聽人士再次檢查和關掉電話的響鬧裝置是否關掉。

警員靠被告背囊作辨認 認商場內有其他顧客和無關人士

警員陳樂軒在辯方盤問下,承認追截被告時,商場周遭有其他路人和顧客,他曾推開玻璃門追入商場內,並堅稱視線一直未有離開被告。但辯方質疑,,追截途中有停泊在馬路旁的車輛及商場內有顧客,警員視線何以不會被遮擋,惟警員則回應指因「認得背囊」,故肯定追截和最後拘捕的人士為同一人。

陳警員亦承認追截過程同有10多名示威者在被告身旁,即使有其他示威者與他距離較近,他亦選擇繼續追截被告,並謂:「我鎖定佢先,追唔到佢先再拉其他」。辯方續質疑警員為何不拘捕其他距離較近的示威者,警員則回答稱因視線已鎖定被告,「無打算再追其他人」,相信其他同僚會負責追截並會作出拘捕。

警員否認使用過度武力 稱「無留意」被告有否受傷

辯方指出,陳警員在拘捕時,將被告頭部按在地面「撼至少4至5次」,導致其額頭流血,惟警員不同意有關指控。警員起初稱看不見被告額頭有否受傷,其後改口指「無留意」。警員亦言被告在拘捕後沒有提出送院的要求,他押解被告到警署後,亦不清楚被告最終有否送院治理。

辯方質疑作供警書面供詞與庭上不一 警回應:盤問下突有印象

控方呈上4份屬警員24529的書面供詞,分別屬案發當日10月13日下午4時、同年10月31日記錄的警員記事冊、2020年9月22日及26日的書面供詞。辯方庭上質疑4份供詞均沒有提及行人路上有人叫囂,「掘磚」亦是在2019年10月31日的記事冊才出現,並非案發當日即時記錄,辯方質疑行人路上有人叫囂和掘磚均屬他虛構,警員一律否認指控。

警員24529在盤問下承認現場有否示威者掘磚、叫囂屬重要資料,惟未有記錄於記事冊內,辯方質疑為何如此重要的資料會未有記錄,警員則回應「我記憶猶新,所以無寫」。辯方律師一度不解,警員其後改口稱,因覺得這些事項不重要,故未有記錄,辯方質疑警員作供前後矛盾,警員聞言即謂:「因為我理解錯咗」。案件下午續審時,辯方繼續就警員24529呈堂書面供詞進行盤問,指出警員的書面供詞與庭上供詞不一,質疑警員口供的真確性,警員則回應稱因在辯方律師盤問下,便突然「有印象」。

警下午作供多番推翻上午庭內供詞 警員辯稱:突然有印象記起

警員陳樂軒續在盤問下承認,未有親眼看見被告在現場做任何行為,也「唔肯定」被告有否在現場叫囂和作擾亂秩序的行為。下午作供時,警員卻多番推翻上午供詞,稱不肯定被告在被押解上警車時有否仍戴著黑色鴨嘴帽,改口「我印象中係冇,但唔係100%肯定」,並指是突然記起有關細節所以作更正,並否認虛構供詞。

辯方遂向警員指出,當時屯喜路並沒有任何示威者聚集和掘磚,警員從未將視線「鎖定」任何人,他所追截的人士亦並非本案被告,被告亦從未於屯門市廣場外出現,警員在屯門時代廣場附近拘捕被告時屬「第一次見到被告」。惟警員一律否認。

警長記事冊亦未有記錄行人路示威者狀況

同隸屬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第一梯隊X1小隊的警長2374吳志華作供時,亦同意其警員記事冊上未有記錄當時行人路有人聚集、叫囂及掘磚的情況。警長在辯方多番盤問下,表示現時未能清晰回憶起行人路上的情況,更承認「我唔記得有無叫囂」,惟對於辯方所指行人路沒有示威者聚集的說法,他則堅持否認。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控方將傳召偵緝警員18787作供。

案件編號:TMCC18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