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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策劃炸法院 最重囚5年8個月 官指被告行為令社會更差

【光城者案】策劃炸法院 最重囚5年8個月 官指被告行為令社會更差

【獨媒報導】「光城者」被指策劃在公共設施發動恐怖活動,多人被捕及被訴,年紀最細只有15歲。多名被告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今日聽取多名被告求情後,指出其中一人負責計劃襲擊、製造炸彈,判監5年8個月,另外3名案發時年僅15至18歲的被告,則角色較次要,判入教導所,李運騰指法院為法治象徵,各被告以攻擊法院為目標,削弱司法威嚴,屬本案加刑因素。就兩名被告的求情及判刑,李運騰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

各被告分別是何裕泓(被捕時17歲,現19歲)、郭文希(被捕時18歲,現20歲)、歐文(被捕時19歲,現21歲)、姓陳男學生(被捕時15歲,現17歲)、姓羅男學生(被捕時15歲,現17歲)及女生蘇穎貞(被捕時18歲,現19歲)。何裕泓被控《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另外5人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法官今日只處理郭文希及何裕泓以外被告的判刑,判最重的是被告歐文,他判囚5年8個月,另外被告則判入教導所。郭文希及何裕泓的案件,則押後至9月27日提訊。

辯方:沒成事屬幸運 李官:只因警方調查出色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陳詞,今再作進一步求情。歐文的代表大律師指,歐錯誤理解2019年社會運動的情況,對計劃最終沒有成事感幸運,遭李運騰反駁指計劃終無成事只因警方出色的調查工作(the good work of police investigation)。辯方續指,歐堅定不會再被牽涉於有關行為,並感後悔。辯方亦透露,歐已獲都會大學取錄修讀學士學位,冀將來重投社會。

姓陳男學生的代表大律師指,陳只是跟隨本案其他較年長被告的指示,並無收取酬勞,於本案的角色相對被動。辯方指出,當陳陪同本案被告郭文希到觀塘裁判法院附近視察時,曾問郭拍照的目的,反映陳不知完整計畫。辯方亦承諾法庭,將來會重回正軌,並對引起社會恐慌感抱歉。

主謀繪觀塘屯門法院草圖

李運騰宣讀判刑理由前表示,希望所有旁聽人士明白判刑理由,特別安排廣東話傳譯,他總結案情,指歐文與本案被告何裕泓於2021年6月上旬租住尖沙咀一賓館房間約一個月,期間自製高效能炸彈及土製炸彈。警方其後搜查房間時發現何的筆記本,內容提及「破壞香港之穩定結構」、「促進中共與各方的矛盾」、「嘗試引發骨牌效應」及「事後順水建立反抗組織」、觀塘及屯門法院大樓的草圖、提及遙控車及無人機的內容、提及TATP及雙氧水等爆炸品的內容,亦搜出用作製造或存放爆炸品的工具。

未成年被告受招攬 連同主謀「踩線」

陳男學生受何裕泓招攬,陳再招攬姓羅男學生加入。陳與羅曾於2021年6月中到深水埗鴨寮街購買一部「鬼機」及3張電話卡,並將電話及電話卡交予羅。陳亦與何裕泓及歐文與法院附近偵查。姓羅男學生則同意放置炸彈,以獲取500元酬勞,並明白放置炸彈的目的為製造公眾迴響、喚起公眾注意,以煽動他人採取更激進的行為。

蘇穎貞為何裕泓的朋友,角色為準備雙氧水、鹽酸等化學品。蘇被告知該些化學品用作製造炸彈,而該炸彈會在2021年7月初放於屯門法院大樓,何則會於2021年7月中離港,離港後會繼續對在港人士給予指示。蘇並無明確地同意參與計劃,但同意張羅化學品,並於2021年6月尾向前男友查問獲得化學品的途徑不果。

李運騰總結指,各被告的罪責不同:歐文牽涉租用賓館房間、實地視察及拍照等,罪責明顯較重;姓陳及姓羅男學生只屬「步兵」;蘇穎貞則負責張羅製作炸彈的原材料,但不果。

爆炸品警司指被告有時間表生產TATP

李運騰採納炸彈處理部警司的觀察,指各被告有企圖及傾向製造炸彈及在公共設施引起爆炸,而各人亦有行動而非只有概念,包括有指名日期發動襲擊、有時間表完成生產TATP、就製作自製高效能炸彈及土製炸彈進行準備工作。

李運騰指,本案的判刑需根據特定的事實情況,並需根據本地情況及社會環境情況,而葉繼歡案等本地案例、外國的判刑原則及考慮並不適用於本案。雖各人無製造炸彈、無發動炸彈襲擊、無造成任何傷亡,但各人的行為嚴重,幸經警方調查後,本案已在萌芽階段被制止。

市民可輕易取得土製炸彈元素 須起阻嚇

李運騰指出以下加刑因素:案件發生於社會動盪的背景,很多人以暴力及違法行為表達政治訴求,而各被告的行為無疑會令社會情況更差;各被告的目的為令社會不穩,並魯莽地沒有考慮有人會受傷,包括有人或會被殺或變成殘廢;各被告以法院為攻擊目標,而法院作為香港法治的象徵,他們的行為削弱司法威嚴;市民可輕易在網上得到製作炸彈的資料,而土製炸彈的元素常見於商用及家用物品,判刑需具阻嚇作用。

主謀刑期起點8年半

就歐文而言,李運驣指刑期的阻嚇作用及對社會的保障需大於歐的更新機會,並考慮公眾利益,刑期需可觀(substantial),但非要壓垮至失去更新機會。李運驣以8年半作量刑起點,即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處監禁5年8個月。

就其餘3名被告,李運驣指教導所報告內容皆對3人有利。雖然3人在計劃中擔任次要角色,但考慮社會利益,李運騰認為阻嚇作用比更新機會重要。加上3人的品格行為、控罪情況及阻嚇作用,李運騰認為教導所為合適的刑罰,故判3人入教導所。

兩被告求情判刑押後至9.27

於上次聆訊中,何裕泓的代表大律師指,由於其當事人承認的是《國安法》控罪,所以希望等待呂世瑜終極上訴案頒布結果後才判刑,曾與李運騰有意見分歧。就何裕泓及郭文希的求情及判刑,李運騰甫開庭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但無表明押後原因。

今被判刑的被告刑期如下:

歐文:5年8個月
姓陳男學生:教導所
姓羅男學生:教導所
蘇穎貞:教導所

「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何裕泓於2021年6月6日至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5人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編號:HCCC103、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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