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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辯方指《國安法》列明「有期徒刑」非「最低刑期」若認罪無減刑將失誘因

【光城者案】辯方指《國安法》列明「有期徒刑」非「最低刑期」若認罪無減刑將失誘因

【獨媒報導】7名16至25歲的政治組織「光城者」成員,因擺街站呼籲「武裝起義」,遭控《國安法》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大部分被告還柙近一年。案中7人全數認罪,為首次有未成年者被裁定《國安法》罪成。控辯雙方今(9日)在區域法院就判刑上的法律爭議作陳詞。辯方指《國安法》條例列明「有期徒刑」,並非「最低刑期」,而被告應獲得全數認罪扣減,最終刑期不需規限於條例所列刑期。辯方亦指認罪扣減背後的精神是因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從而讓犯罪者有更大誘因認罪。若認罪不能獲得扣減,「咁有咩認罪誘因?」,同時亦會削弱基本法恆久的精神。

本案7名被告均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控辯雙方今就判刑上的法律爭議作陳詞。

控方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指若認罪不能獲得扣減「咁有咩認罪誘因?」

本案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是由《國安法》第22及23條的「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本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條「串謀罪」合併。

根據《國安法》第22及23條,就「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控辯雙方早前爭議法庭在量刑時應考慮哪一方的條例。辯方曾指《國安法》不涉「串謀」,判刑時應參照本地法律。辯方今指《國安法》條例列明「有期徒刑」,並非「最低刑期」,而被告應該獲得全數認罪扣減,最終刑期不需規限於5年。辯方指出,認罪扣減背後的精神是因為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從而讓犯罪者有更大誘因認罪,這涉及公眾利益。若認罪不能獲得扣減,「咁有咩認罪誘因?」,同時亦會削弱基本法恆久的精神。

辯方續指,即使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最低刑罰是判監,但被告仍然可獲得認罪扣減,只要最後刑罰是監禁的話,只判囚一天也可以。

另外辯方指,若要改變現有法例,立法機關需要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去改變,尤其有關改變涉及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

辯方指若等待呂世瑜上訴結果 本案拖延更久對被告不公

辯方指出呂世瑜案例,當時他承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接納控方指本案屬情節嚴重,原本經認罪扣減後判被告囚3年8個月,但由於控方指《國安法》列明至少判囚5年,因此胡官改為判囚5年,被告變相失去認罪的全數三分一減刑。他提出上訴,將於10月13日開庭處理。

郭官早前提到,現階段暫毋須考慮呂世瑜一案的上訴結果,因兩者控罪不同。但他聽取辯方陳詞後,問及是否需要等待上訴結果,辯方認為若等待時間過長,會對本案被告造成不公。

控方追溯「串謀罪」立法歷史 刑期應與原本控罪相同

控方則認為,《國安法》第23條設「最低刑期」。對於辯方指「串謀罪」的刑期不應超過原本控罪的最高刑期,控方反駁指條例沒有列明不可跟從「最低刑期」。因此,法庭不應只考慮串謀方面的量刑。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條提及,「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

控方亦追溯至「串謀罪」的立法歷史,當時於1983年提出,其原意是「企圖或合謀」的罪行,要與本身的控罪刑期相同及「泊齊」,不應該較輕或較重。

控方又提出,《國安法》列明要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安的活動,因此判刑需具阻嚇性。他又援引馬俊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案例指,犯罪者角色規定由重至輕量刑,適當處罰措施與香港的判刑及量刑相同。

對於辯方援引的兩個英國案例,控方認為對本案的參考性不大,因兩者的控罪性質、法律框架及案情也不同。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予被告繼續求情,除第六被告外各人繼續還柙。

7名被告依次為:中六姓阮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倉務員蔡永傑(案發時20歲,現年21歲)、案發時15歲女生(現年16歲)、中四姓梁女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售貨員陳右津(案發時25歲,現年26歲)、中五姓蔣周男學生(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中六女學生郭文希(案發時18歲,現年19歲)。當中僅姓蔣周的男學生獲准保釋,其餘6人還柙近一年。

7人均承認《國安法》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早前為上月中認罪的6名被告索取各懲教院所報告。第二被告則今日認罪,他另涉中學爆竊案,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控罪指,7人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 9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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