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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再多一人承認暴動 有被告警誡稱基於人道立場義載受傷青年到醫院

【理大圍城】再多一人承認暴動 有被告警誡稱基於人道立場義載受傷青年到醫院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有人從天橋游繩離開校園,警方於何文田一帶截獲7輛車,並拘捕車上的人。19人合共被控7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一人另被控危駕,其中14人遭加控暴動罪。繼4人開審前承認暴動後,再多一名25歲文員今(13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承認暴動罪,還柙至審訊完畢後與其他被告一併求情及判刑。餘下14人否認控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當晚看到有人游繩到行車天橋,之後截停7輛本案相關的車輛,車上均有司機及多於一名乘客,合共37人。各被告被指身處不同車上,當中5人被指稱是司機,或是提供車輛接送的人,其餘被告則是理大校園逃離者。開案陳詞提及,其中一名被告的警誡供詞稱,看見有不認識的年青人手部受傷,包著繃帶求助,故基於人道立場協助接載到醫院。

再多一人承認暴動罪 案情指片段拍到被告游繩及登上車輛

第八被告麥韜(25歲,文員)今天承認一項暴動罪,他另面對的「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承認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開始,包括11月17日至18日期間,理大發生暴動,示威者有組織佔據理大。警方自17日晚上封鎖理大,有示威者在翌日晚上時分從理大連接X座及Z座的行人天橋遊繩而下,目的從紅磡繞道方向逃離理大,該處有多部車輛接送理大離開人士。案情指,第八被告當天身處在車牌「WARAU39」的車輛上;有片段拍攝到他游繩到「行車天橋」,另有行車紀錄儀拍到他在紅磡繞道登上相關車輛。

14人分別否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受審

餘下14名被告:何英傑(35歲,船務主任) 、伍偉楠(22歲,學生)、冼宏俊(32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2歲,秘書)、梁卓鋒(23歲,地盤工人)、黃筠喬(17歲,學生)、張頌熙(41歲,商人)、梁穎欣(30歲,銀行經理)、陳鎮洋(32歲,建築安全主任)、劉淑華(26歲,網頁設計員)、黃琪峰(22歲,學生)、林鑫濤(21歲,外賣員)、卓琬宜(18歲,學生)、黎靖言(24歲,項目助理),分別否認7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其中9人:伍偉楠、梁卓鋒、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及黎靖言另否認暴動罪。

控方:理大示威者嘗試從佈防較輕位置逃離

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1日起在理大發生的暴動,牽涉案情包括參與暴動的行為,以及當警方封鎖理大時相關人士採用手段逃匿,包括提供協助,以及接受協助的人,而構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就部分被告面對的暴動罪,控方指關鍵時間內理大發生的暴動並非偶發而是持續,校園中心的範圍持續作為預備、訓練、運輸或集合的部分。而當警方公布針對理大的行動後,示威者試圖採用手段從佈防較輕的位置逃離。控方稱,雖無實證證明其中9人甚麼時間進入理大,惟指他們必然從封鎖理大前已身處其中。

控方指當晚於涉案車輛上截停共37人 5名被告為司機

開案陳詞指,2019年11月18日晚上約9時,東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及刑事應變小組小隊人員駛經公主道天橋往海底隧道方向時,看到有人從「行人天橋」游繩到「行車天橋」,並有多架電單車接送逃走人士。東九小隊之後共截停17架車輛,當中7輛與本案相關,車上均有司機及多於一名乘客,合共37人,包括本案各被告。

控方指各被告身處涉案不同車輛上,其中被告何英傑、冼宏俊、林施雅、張頌熙及陳鎮洋被指稱是司機,或是提供車輛接送的角色,其餘被告則從理大逃離。

控方:行車紀錄儀拍到車內各人言行

開案陳詞提及,有片段拍攝到不同被告登上涉案車輛;其中有行車紀錄儀拍到何英傑向前方跑來人士作招手動作。而車牌「UW9057」的行車紀錄儀則記錄車內各人的言行,包括不停播放警方在理大一帶的部署、討論家長車接送事宜,及向跑過的人說向後跑及滿座等等;另有車內人士表示「有警察要小心」,並討論棄置物品和把電話鎖上。

控方:被告受傷顯示遊繩期間造成 進一步證必定是來自理大

開案陳詞續指,警方的錄影片段拍到當晚警員搜查被告黃琪峰時,黃的雙手夾著紙巾,拘捕人員確認紙巾是提供予被告作止血用途;而另一被告林鑫濤的瑪嘉烈醫院急症室醫療紀錄則顯示他曾求診,其雙手掌、右手前臂及右膝有受傷。控方表示,證據顯示被告因從理大行人天橋遊繩的行為而自行造成受傷,進一步加強他們必定來自理大。

針對被告的裝束和物品,控方指從不同片段中能看見相關地點有大量被棄置的物品;而被告最後使用的八達通紀錄則能容許法庭考慮他們進入理大已經有相當時間,因校園內明顯沒有可以使用八達通的設施。

首被告警誠供詞稱基於人道立場協助載受傷青年人到醫院 不知是示威者

控方續提到首被告何英傑於警誡供詞稱,案發當晚他駕車返回屯門,但因道路擠塞而取道往西九龍方向,至在理工大學外遇上擠塞。被告表示,當時發現數名不認識的年青人手部受傷,包著繃帶求助,故基於人道立場協助接載他們到醫院。何英傑指,他只想到青年人是傷者,而不是逃離理大的人;他事前沒有計劃作違法行為,車上亦沒有可供更換的衣服或其他違禁品。

第五被告林施雅的警誡供詞則稱,案發時她乘坐男友,即第四被告冼宏俊的私家車。因有人堵路,二人在尖東香格里拉外的海旁被阻塞,通車後他們駛經紅磡繞道時被捕。林施雅沒有回答車上另外三人如何登上車輛,及與他們是否認識。

控方總結,提供車輛接送的人士協助和接應為了逃避警方逮捕而從理大逃離的人,他們必然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採取涉案手段的逃離者,控方認為不論法庭裁定他們有否參與暴動,他們接受他人提供車輛而逃離現場的時侯,必然也具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明天續審。

早前4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

次被告林斌(20歲學生)、第七被告陳俊鋒(20歲,理財顧問)、第九被告利文熙(20歲學生)及第十九被告陳宇晴(17歲,學生)開審前承認暴動罪。他們另面對的「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同獲存檔法庭。

第13被告承認危駕 待妨礙司法公正審結才判刑

第13被告陳鎮洋否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惟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同將於案件審畢後求情及判刑。

「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與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除何英傑、冼宏俊、林施雅、張頌熙及陳鎮洋外,其餘14名被告遭加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313、573/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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