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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11.18佐敦被捕 9男女暴動及管攻擊性武器罪成

【理大圍城】11.18佐敦被捕 9男女暴動及管攻擊性武器罪成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大批示威者響應號召前往理大附近一帶,9人在警方驅散期間於現場遭拘捕,今(28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裁定9人暴動罪名成立,其中兩人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成立。求情和判刑押後至明年1月15日,以等候索取兩名20歲男子的教導所報告,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柙。散庭後,親友向被告呼喊:「撐住呀!」、「新年快樂!」、「我愛你呀!」

被告依次為:陳國威(20歲)、陳子謙(29歲)、江鏡棠(27歲)、陳霆堃(20歲)、黃適哲(22歲)、梁嘉星(24歲)、曾倩儀(25歲)、鄧錦樂(24歲)、詹隆享(27歲)。

林官裁定所有被告人暴動罪名成立。他肯定9人皆是蓄意裝備自己到現場參與暴動,而非剛巧路過或旁觀,直至被拘捕前,他們皆知悉現場的暴動情況,但他們依然不理會警方的警告和發射的催淚煙而選擇留下,繼續成為暴動的一份子,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以鼓勵及支持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林官指,當日下午1時15分起,一些示威者沿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打算前往理工大學,他們時而向警方防線進逼,時而停下對峙。警方速龍小隊乘兩輛警察小巴快速駛前百多米,停車後迅速下車,其後在拔萃女書院外分別截停了9名被告人,該位置距離示威者前線不遠。當時有示威者在加士居道東行車線向警察投擲磚頭和燃燒彈,屬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構成暴動;西行線則有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特別是燃燒彈,令人害怕他們會使用該些物品攻擊他們針對的目標,或造成財產損壞,構成迫切的暴力威脅,西行線的非法集結亦演變成暴動。

林官指,9人分別穿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手套等,而這些裝備均不是一般人在平常情況下會穿戴的東西,反為參與集結或暴動的人常見的裝備。

林官續指,9名被告人在警方追捕時向彌敦道方向逃跑,其中某些被告人抗拒掙扎,第七被告曾倩儀的右手仍持著一個燃燒彈,她被警察捉著後,燃燒彈跌在地下,因而玻璃瓶破裂。第四被告陳霆堃在被捕前,被新聞影片拍攝到他作出向警察進逼的行為。

第六被告梁嘉星涉管有一把剪刀和一罐打火機燃料,在審訊中曾傳召上司作供,以證被告有工作需要而攜有上述物品。惟林官肯定被告帶備打火機燃料是用作製造燃燒彈或縱火,剪刀則是用作暴動有關的非法行為,如掘磚、剪開繩索或破壞公共或私人財產,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得工具」罪成立。

第九被告詹隆享涉管有一個銀色六角螺絲帽套筒連扳手及一把銀色扳手,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得工具」罪成立,林官肯定他用以在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時旋開螺絲。

案件編號:DCCC2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