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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控方播片稱第三被告曾掟磚 辯方:片中人裝束與證物不符

中大二號橋衝突 控方播片稱第三被告曾掟磚 辯方:片中人裝束與證物不符

(獨媒報導)前年11月,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察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八日審訊。

控辯雙方今新增同意事實,指2019年11月20日前中大校園採取開放式管理,所有駕車訪客及行人均可自由進出校園,無須作任何個人資料登記,並指涉案的環迴東路至二號橋一帶屬「公眾地方」。

控方其後播放片段,指片中一名身穿黑色衫褲的男子正是本案第三被告,片段可見他曾舉起雨傘阻擋前方,亦曾向警方防線投擲疑似磚頭,惟辯方爭議此人身分。控方一度以「暴動戰線前端」形容示威者站立之位置,遭法官李慶年提醒:「用『戰』字就會出事,要提高敏感度」,控方遂改稱「示威者防線」。

新增同意事實:案發地點為公眾地方、11月20前中大可自由出入

控辯雙方今新增同意事實,指2019年11月20日前(包括11月11日及12日),中大校園採取開放式管理,所有車輛均可自由進出校園(有證車輛使用電子識別通道、無證車輛使用八達通通道),駕車訪客及行人均可循大埔道(大學正門或崇基門),及科學園路(東門經二號橋)進入中大,而行人亦可從港鐵站A、C、D出口進入,所有駕車訪客及行人均無須登記。

同意事實亦指,二號橋至環迴東路位置是通往中大的其中一個入口段,該路段及一帶(即案發當日發生非法集結、暴動及四名被告被制服的地方)均屬公眾地方,因為任何車輛駛經或途人行經該路段均無須作任何個人資料登記,而任何校園職員學生、非校園職員學生、公眾駕駛人士均可自由進出該處。

另外,同意事實亦指,2019年11月12日,下午約2時49分,有數名中大代表走近警方封鎖線,要求與指揮官對話,他們包括中大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李永光、傳訊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張宏艷,及學生事務處處長何錦欣。

控方指片中疑曾掟磚、持傘男子為第三被告

控方其後播放無綫新聞及東網拍攝的三條現場片段,指稱片中一名男子正是第三被告張俊浩。控方指,雖然男子容貌不可見,但仍要求法庭就其裝束及行蹤辨識他為第三被告。

控方指,片段顯示,男子曾舉起一把已打開的雨傘阻擋前方,亦曾起身向警方防線投擲疑似磚頭再蹲下。男子又曾彎身於地上拾起磚頭扔出,及拾起疑似壘球棒之後再把壘球棒放下。

被指為第三被告的男子身穿黑色衫褲、背包有白色英文字樣,高舉一把傘阻擋前方。(無綫新聞截圖)
被指為第三被告的男子身穿黑色衫褲、背包有白色英文字樣,高舉一把傘阻擋前方。(無綫新聞截圖)

被指為第三被告的男子彎身拾起地上磚頭。(無綫新聞截圖)
被指為第三被告的男子彎身拾起地上磚頭。(無綫新聞截圖)

被指為第三被告的男子從地上拾起一支疑似壘球棒。(無綫新聞截圖)
被指為第三被告的男子從地上拾起一支疑似壘球棒。(無綫新聞截圖)

控方指,該男子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長褲的褲管外側有紅色直間、鞋跟橙紅色、揹住有白色英文字的黑背包,而且頭戴黑色鴨嘴帽、防毒面具、護目鏡,頸部看似有東西覆蓋,左右手均戴上看似淺灰色的手套。

惟辯方則指出,片中男子的黑色帽似是沒有標記,與本案證物不符;他的防毒面具有兩個濾罐,與第三被告被檢取的防毒面具不同;而片中男子頸部亦不見有東西覆蓋。

在法官查詢下,控方確認三條片段順序播放,並無重疊,當中所指男子均為同一人。

控方以「戰線」形容示威者防線 官:用「戰」字會出事

控方在描述片段時,一度以「暴動戰線前端」形容示威者站立之位置,遭法官李慶年提醒:「用『戰』字就會出事,要提高敏感度」,控方遂改稱「示威者防線」。

第三及第四被告大機會親自作供

播片完成後,控方明天將會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控辯雙方亦表示有信心控方案情能與明天完結。辯方並透露,第一及第二被告將傳召一至兩名品格證人,第三被告大機會親自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第四被告亦大機會親自作供,及傳召三至四名證人。

「中大保衛戰」後二號橋遭圍封 訪客須登記資料

前年中大二號橋衝突發生後,二號橋遭圍封,校方於2019年11月20日起實施校園出入管理措施,車輛僅可從大學正門進出,行人則仍可從大學正門、崇基門及港鐵站A出口進出校園。而教職員、學生及校友進入校園時均須出示證件,公眾人士則須登記身分證,校方並保留拒絕駕駛者或行人進入校園的權利。

案件明早續。

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第七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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