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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證物標籤錯漏百出: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中大二號橋衝突 警證物標籤錯漏百出: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獨媒報導)前年11月,警察一度進入中大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28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七日審訊。

由於第三被告另被指攜有鐳射筆,辯方今繼續就警方檢取及交收證物的過程提出多項質疑。負責接收證物的警員承認,案發後把證物放在自己辦事桌枱底,三日後才交往證物房;而不少證物上由警員填寫的標籤均錯漏百出,如警員編號出錯、遺漏簽名,甚至有同僚寫錯警員英文名,他都照簽名無誤,僅解釋「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並強調證物沒有受干擾。

警認三日後才交證物予證物房 惟否認曾受干擾

控方其後傳召當日接收四名被告證物的警員12799李梓濱作供。他在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邱治瑋盤問下承認,案發當日接收證物後綁好並放在自己辦事桌枱底,三日後才交往證物房,因為其時已當值24小時,全隊翌日放假一天,再下一日才回辦公室處理證物。李警員強調,該處出入會鎖門,只有同隊同事才能進入。

證物標籤出錯警員照簽名: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李警員解釋,證物送到證物房前,須將資料輸入電腦,並在每件證物貼上寫有日期、地點、證物描述等的「黃標籤」,有同事會協助填寫,但只有他一人接觸證物。

辯方其後展示部分證物,李承認部分黃標籤出錯,例如遺漏簽名、案件主管隊伍和檢取地點不一致、警員編號出錯、有不知名人士的筆跡。甚至有同僚將李警員的英文名字「Li Tsz Pan」寫作「Li Tsz Bun」,他都照簽名,僅稱:「有留意UI(警員編號)啱就簽,英文名冇留意」、「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但李警員亦強調,只有自己接觸證物,沒有其他人干擾,亦不同意有人會修改標籤。他又指,如有人把證物拿出來,須重新填寫標籤,同時保留原有舊標籤。

警憑電池容量分辨兩支鐳射筆

就同案被捕的黃亭陶及張俊浩均被指有鐳射筆,邱大狀問李警員如何分辨兩者。李警員解釋,前者電池容量為1000mAh,後者為2000mAh,而且接收證物時,乃獨立向警員收證物,並放進獨立證物袋,分開處理,故不會調亂。

辯方再向李警員指出,他沒有遵從《警察通例》處理證物的要求,也無法確定由檢取證物至交證物至證物房的過程有否受到干擾,也不能確定黃亭陶及張俊浩的鐳射筆由哪個警員交給他,他均否認。惟他同意,不少有關交收證物的細節沒有在書面供詞記錄,僅於庭上說明。

鐳射筆被貼上白貼紙 惟警說不出誰做

主管證物房的總證物員8277黃家恒,以及負責檢驗鐳射筆的專家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其後分別作供,邱大狀則繼續就鐳射筆的交收過程作盤問。黃警員表示,一直看管兩支鐳射筆,途中曾交給刑事處技術服務部作檢驗,並且在收回鐳射筆時,看到鐳射筆被貼上白色貼紙,註明Q1和Q2。邱大狀遂指,警方去年曾有新指引,要求送鐳射筆檢驗時,須貼上白色貼紙,黃警員稱不知道,亦確定不是自己貼上白色貼紙。

負責檢驗鐳射筆的盧督察則表示,收到兩支鐳射筆時已有白色貼紙在其上,應有同事已貼上貼紙,但他不知道是哪個同事。這也意味,在黃警員把兩支鐳射筆交予盧督察期間,曾有不知名人士為鐳射筆貼上貼紙。

案件明早續。

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第六日審訊:
遭質疑書面供詞與庭上作供有落差 警自認口供不可靠
女被告稱曾被警打了幾下 拘捕警否認叫「唔好再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