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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潑粉案 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非法集結表證成立 梁溢希則不成立 當庭釋放

中大潑粉案 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非法集結表證成立 梁溢希則不成立 當庭釋放

【獨媒報導】前年1月開學日,有黑衣人涉在中文大學保安檢查站呼籲學生不必展示學生證,又涉向保安潑灑粉末。警警方經調查後起訴4人非法集結,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等3人不認罪,今(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朱文瀚聽畢中段陳詞後,裁定被告梁溢希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並當庭釋放;惟區倬僖及另一人則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散庭後,梁溢希感謝律師團隊,提到結果並非他預期之內,但審訊期間一直以平常心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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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溢希

區倬僖(23歲)、梁溢希(23歲)及梁顥維(26歲)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警員稱對比書院拍卡紀錄後確認梁溢希身份

偵緝警員李宇豪今續供稱,在比對穿 Superdry 深色外套男子進入晨興書院的時間及拍卡紀錄後,結果發現男子身份為梁溢希。他續表示,每天花8小時查看中大閉路電視,查看一個月後,發現案發現場黑衣人手持的紅色膠袋,除在港鐵站A出口及品御軒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出現過外,該膠袋亦被發現在范克廉樓外由穿紅色衛衣男子及另一可疑人物手持。除這3個地方外,其他片段均未曾出現。

控方:不能證三人直接參與 惟環境證供證與事件有關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後,辯方希望控方能就案情表明立場,問控方指稱各被告以何種方式參與非法集結,是直接參與還是鼓勵形式參與。控方回應指,控方依賴閉路電視追蹤,透過偵緝警員李宇豪鎖定人士。雖然證據上不能說三名被告確實在犯案現場直接參與,不能直接證明他們搗亂檢查站及潑灑白色粉未,惟在環境證供上能證三人與事件有關。

就次被告區倬僖,控方指稱區為穿紅色衛衣的男子,指他首先與另一名可疑人士在范克廉樓外各自手持紅色膠袋,走落小橋流水。而據警員李宇豪證供,稍後時間有兩名黑衣人同樣手持紅色膠袋,從小橋流水走出品御軒,之後則在港鐵站A出口外出現。控方表示,警員的證供亦提到,觀看所有閉路電視片段後,除紅色衛衣男子與可疑人士,以及稍後在品御軒和A出口出現的黑衣人曾經手持紅色膠袋外,均沒有其他人手持紅色膠袋。控方認為紅色衛衣男子與可疑人士先從范克廉樓進入小橋流水「換衫」,再從品御軒走出,較後時間在A出口出現。

就第四被告梁顥維,控方指他為穿灰色外套的男子,指梁顥維案發前已在A出口檢查站外的石壆逗留相當長時間,他早上約11時20分出現並前往石壆。控方表示,人們到該處「無非坐車」,但梁顥維並非坐車,「唔知做乜」,並多次面向檢查站。至12時15分,控方稱被告在發生事故的A出口拿出手機「狀似拍攝」,又指他和在場黑衣人有溝通,「動作好似傾計」,至黑衣人逃離現場後,被告仍一直留在附近。

控方指出,本案檢控基礎為夥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雖沒有直接證據指稱各被告是撥灑粉未的人,但三人均與案件有關連性,不能排除三人曾經在附近易容。

就第三被告梁溢希,控方指他為穿 Superdry 深色外套的男子。他事前亦和其他被告不約而同地在百佳超級市場出現,事發後則與次被告區倬僖在范克廉樓落小橋流水,手持膠桶及地拖。朱官關注有否證據證明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控方回應「現場呢,我哋就冇,因為全部著黑色嘅衫」,惟強調被告事後的行為顯示他們是同一伙,他手持膠桶及地拖等能推斷目的是清洗白色粉末。

辯方:黑衣人看不到樣貌 即使區倬僖是紅色衛衣男子 也不能證是黑衣人

代表次被告區倬僖的辯方律師表示,根據法律原則,非法集結犯案者須集結在一起,要有參與行為及意圖,而控方在本案中不能證明這三項元素。辯方表示,控方已確認未能指控擲粉未者是本案被告,警員李宇豪推論紅色衛衣男子是其中一名黑衣人,亦即是被告區倬僖。但辯方指警員只是從閉路電視片段中找出可疑人物,再對比其他片段,認為警員以「懷疑判斷一個懷疑,結論也必定是懷疑」。

辯方續指,兩批手持紅色膠袋的人衣著完全不同,黑衣人看不到樣貌,就算被告區倬僖是穿紅色衛衣的男子,也不能證明他就是黑衣人;而紅色衛衣男子事發後手持膠桶的行為也不能幫助控方證明「集結在一起」的元素。

辯方: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非法集結

第三被告梁溢希的辯方律師則指,涉案非法集結的現場為港鐵A出口對出的檢查站,而案發時間十分短暫,歷時約1分鐘,因此法庭要考慮的案發「現場」是港鐵A出口外,關鍵時間則是1分鐘。辯方亦指出,控方確認未能直接證明梁溢希是在現場集結的一份子。至於控方依賴的夥同犯罪原則,辯方反駁盧建民的案例中,上訴庭已裁定相關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認為控方目前沒有證據支持梁溢希在現場出現,以任何形式參與。

第四被告梁顥維的辯方律師則表示,在身份辨認方面,中大保安劉永信在庭上未能辨認出被告。至於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辯方認為穿灰色外套的男子戴上帽及口罩,鏡頭距離甚遠,不能作出比對。

至於控方稱被告於10時40分和其他被告「前後腳」到百佳,之後11時20分走到火車站石壆等,辯方認為這些行為不構成直接參與,而遠距離身處現場亦不能算是壯大聲勢。至於不約而同出現在中大,辯方認為二人均是中大學生,出現在學校合理;而火車站也是學生經常經過的地方。

案件明天續審。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月11日,在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首被告曹德熙(案發時20歲)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去年被判囚6星期。

第三被告梁溢希早前連同兩名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候選人遭取消參選資格,原因不明。但有消息指現屆常委會在1月開會時,大比數通過取消三人的資格,原因包括他們有案底、有案在身,會影響校譽等。常委會主席兼選舉主任楊宇銘其後在網頁發聲明稱相關訊息失實。梁溢希等三人之後則就常委會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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