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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輔警涉掟水樽案 高級督察不排除攜小孩女士為「暴徒」:任何人都可以係暴徒!

休班輔警涉掟水樽案 高級督察不排除攜小孩女士為「暴徒」:任何人都可以係暴徒!

(獨媒報導)8.31太子站警方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半週年,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聚集悼念,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一名休班輔警涉向人群拋水樽,被控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另2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盤問時指,案發現場有不少途人經過,包括一名拖着小孩的女士,惟高級督察余承豐不同意兩人為普通市民或途人,並稱:「任何人都可以係一個『暴徒』,唔係基於咩樣,或者拖住個小朋友,就話佢係或者唔係『暴徒』。」另外,余昨稱人群中有人「打手勢」,相信當中有「暴徒」,他今指暴動中「暴徒」會以打手勢方式溝通,但他補充:「當然我唔知手勢意思。」

警對辯方律師稱:其實你真係問咗好多次!

時任港島總區內部保安大隊第二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余承豐今接受辯方盤問,辯方問到,片段是否可見有警員叫市民往彌敦道離開,並有用手勢示意。惟余指沒有留意,並多次要求重複播放片段,最後他亦表示看不到,並對辯方稱:「辯方律師,其實你真係問咗好多次,不如你指出俾我睇呀!」,當辯方指出該警員時,余卻表示:「好難睇得出」。

警指不能憑樣貌或照片判斷是否「暴徒」

辯方又問到,片中可見有拖着小孩的女士經過,余指她們在步行,辯方問:「你同唔同意佢哋係普通市民?」,余不同意並強調:「唔可以基於相判斷佢哋係咪『暴徒』,任何人都可以係一個『暴徒』,唔係基於咩樣,拖住個小朋友,就話佢係或者唔係暴徒」。辯方再指出,大部分被捕人士均為普通市民,與非法集結無關,因案發地點在警方防線之間,所以進行拘捕行動,但余不同意。

警指市民如有合理解釋可離開 包括出示食飯訂位證明

辯方引述昨日余承豐指,警方截查期間,若有合理解釋的人可離開, 辯方問到「合理解釋」有何意思,余舉例稱:「例如可出示食飯 book 位證明,或者其他合法原因,就可獲放行」。辯方指出當日有部分人只是外出吃飯,余則指:「警方有好多部署」。

辯方續問,當時是否有人未被查問但亦遭拘捕,余強調不會發生,但承認在被截查的100人當中,並非所有人由他來查問,但他卻肯定所有人被捕前都經警員查問。

警否認戰術目的是包圍市民

另外,盤問下余承豐否認並無預先向警員確認其他防線的位置,辯方質疑余並不確認他指示市民離開的方向,實際上已被其他警員劃起封鎖線,余指有其他指揮官負責調配。他又稱警方戰術會留出通道予市民離開,但否認辯方所指行動目的是要包圍市民。

辯方:警曾就另一案作供、官稱不盡不實拒接納

辯方又提到余在去年12月曾在東區裁判法院為另一宗涉及拒捕的案件作供,最後裁判官不接納余的證供,因其供詞不盡不實,並判被告無罪。余否認自己的證供不盡不實,只是裁判官不接納襲擊發生的過程。

警於供詞無提及有人持水樽 一年後在庭上添加

辯方指余就本案曾於去年3月撰寫書面供詞,當中沒有提及有人手持水樽,他在事隔一年後的現在,才在庭上供稱案發時有人手持水樽。余承認在庭上作供才添加,但堅稱自己有親眼看見,只是當時因為寫英文版供詞,所以只用「equipment」一字形容。

警指「暴徒」會打手勢溝通 但不知其意思

控方覆問時引述,余承豐昨在主問稱人群中有人「打手勢」,故相信當中有「暴徒」,控方問「打手勢」有何意思,余指在暴動中有「暴徒」會用「打手勢」的方式溝通,但他補充:「當然我唔知手勢意思。」

另外,負責搜查第二被告麥安怡物品的女警13269黃潔之(音譯)供稱,她當時駐守港島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她在被告背包中搜出一支白色菊花、黑色外套,而膠袋中有一支噴漆及一支螺絲批。女警一度稱背包中有兩件外套,惟今日在庭上檢查證物時,她才發現其中一件並非外套,而是背包防水套。女警解釋指:「可能喺現場無揭開嚟睇」。

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依次為:文員麥安怡(27歲)、售貨員黃欣龍(29歲)及報稱無業的陸冰溢(24歲),陸曾為輔警,但因案被停職。

麥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意圖用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黃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陸被控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向人群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案件編號:KCCC2134/2020

審訊第一日
休班輔警涉掟水樽案 高級督察屢以「暴徒」形容聚集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