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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學生涉藏鐳射筆噴漆均罪脫 官指現場無衝突、兩人非示威者裝束

兩男學生涉藏鐳射筆噴漆均罪脫 官指現場無衝突、兩人非示威者裝束

(獨媒報導)前年9月有人於中環舉行《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祈禱會及遊行,警方於港島一帶巡邏,兩名男學生於炮台山被搜出鐳射筆及噴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今(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案發時身處地點並無示威衝突,亦無人使用鐳射筆;兩人並非示威者裝束;此外由於噴漆有合法用途,故未能證明被告有使用物品破壞的意圖。

警員沒有作警誡下查問被告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警員在現場查問次被告時,沒有作出警誡,但實際上警員搜到噴漆應有合理懷疑,因此遭辯方質疑查問下的供詞是否公平中;而警員雖然有錄低現場查問的過程,但卻不是完整。

另外警員當時查問內容亦與他在庭上的證供不吻合,包括警員曾問被告是否用噴漆塗鴉,他在庭上卻指被告主動提及。最後裁判官剔除被告的招認。

至於被告意圖方面,王官指兩名被告案發時身處炮台山,現場並無示威、衝突或混亂場面,亦無人使用鐳射筆。而且兩人並非示威者裝束,首被告身穿橙色衫灰色褲,而次被告則穿粉紅色衫,他們身上亦無其他攻擊性武器。

官:噴漆有合法用途 無法證有破壞意圖

王官續指,警方測試鐳射筆時,並非以被告搜出的鐳射筆作測試,而是用同款式但入滿電的鐳射筆,因此未能驗證該支鐳射筆的功擊性。她又指,由於噴漆有合法用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破壞意圖,而環境證供亦不成立,最後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為學生周子健(20歲)及學生賴灝亨(20歲),周子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至英皇道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賴灝亨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共兩項罪名,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案件編號:ESCC14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