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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童涉鐳射筆射警署 自辯稱借自陌生男子 曾胡亂照射

14歲女童涉鐳射筆射警署 自辯稱借自陌生男子 曾胡亂照射

(獨媒報導)前年9月24日市民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一名14歲女童及3名男子,各被控非法集結罪,3男另涉藏鐳射筆,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歲男學生及一名製片人承認非法集結等罪,女童及一名工程師則不認罪。女童今自辯稱當日身旁的陌生男子拿着鐳射筆照射,她覺得「啲光好靚」,於是望着鐳射筆,男子主動將筆遞給被告玩,她沒有目標地亂照,曾照警署外牆及地下,最後被告將筆歸還。另外,由於認罪男學生將滿21歲,判刑考慮會受年紀影響,故辯方今日求情,裁判官押後至5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各懲教院所報告,期間被告還柙。

女童稱覺得鐳射筆「啲光好靚」

第三被告14歲女童昨自辯時稱,案發前數個月父親離世,她因不想回家見母親傷心哭泣,故到警署外的花旗銀行門口與朋友聊天。她今繼續自辯,指當晚原本約了朋友回家打機,後來她與朋友在花旗銀行附近見面,朋友指正等人還錢,於是她陪朋友等待。兩人聊天期間,被告身邊有個不認識、穿黑衫黑褲的「哥哥」拿着鐳射筆照射,被告見到後覺得「啲光好靚」,於是望着鐳射筆約一分鐘。

該名男子見被告望鐳射筆,於是主動將筆遞給被告玩,並叫她玩一會後歸還。被告其後沒有目標地「亂咁照」,一時照警署外牆,一時照花旗銀行地下,但沒有照射過人。她亦指自己對鐳射筆沒有了解。最後被告將筆歸還給男子,他就離開被告的視線範圍。

女童指警向其眼睛照射光 感憤怒故呼喊

被告之後繼續與朋友聊天,期間感覺到有光照她眼睛,而光線從警署由警員照射過來,因此感到憤怒,但沒有不適。其後被告向警署警員大聲呼喊:「做咩照我?」,並曾舉不文手勢,希望警員停止照射,她自己亦有避開光,又叫朋友離開,但朋友卻希望先等人還錢。

從警方片段中可見被告曾用鐳射筆照向警署,而被告則大呼:「阿Sir!你支筆無電呀?」被告今稱沒有印象說過此話,只叫過:「阿Sir!你無電呀!」她解釋指當時附近的義務急救員亦感不適,所以才叫警員停止照射。其後被告與朋友到花旗銀行後面等人還錢,不久她聽到有人稱要跑,她擔心停低會受傷故一起跑,最後有警員到場拘捕。

被告又指自己在2019年尾曾看精神科醫生及心理醫生,證實患上抑鬱症。

女童指以為人群玩觀星筆 不知道有示威

控方盤問指,案發時有否聽到有人叫囂、講粗口以及針對警員的說話,被告指正與朋友聊天所以聽不到。她又稱不清楚為何有人用鐳射筆照向警署,只以為他們在用觀星筆玩「激光中」活動。控方又問被告是否知悉當時有針對警員的示威,被告稱不知道,平時亦無留意相關社會事件,因父親離世令她心情不好。

辯方原打算傳召被告的其中一名友人作供,但裁判官陳慧敏認為辯方可與控方透過承認事實方法處理,她亦表明接納被告說法,因父親離世一定是真的,無理由會作故事。

男學生求情指因案休學一年

另外,20歲男學生蔡詠豪承認兩項非法集結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就讀恆大工商管理學系,他因案件而停學一年,今年9月將讀三年級。辯方指被告承認自己的不智及不理性,他有真誠悔意;而案件已對被告造成很大教訓,他在事發後近一年被起訴,因此需要休學一年,亦影響他日後向會計行業發展的前途。

辯方又指,被告卻沒有因案件而自暴自棄,又指他有工作半年,僱主對其評價高,亦願意再聘請他。被告的家人、班主任及朋友等亦有撰寫求情信,他們指會一直支持及陪伴被告。被告的中學班主任則指,他除成績好外,亦有代表學校參賽及做義工。被告亦主動找善導會社工了解自己問題,並積極計劃將來。

官為被告索取各懲教院所報告 下月判刑

辯方又指,被告在開審首日認罪,亦承認案發時攜有的物品,雖然鐳射筆能傷人,但被告沒有在10米內使用,案中亦沒有警員受傷,辯方希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但陳官指,根據案例監禁式刑罰為合適,但考慮到被告年青,會為他索取各院所報告,惟陳官亦強調年青人入世未深並非犯案藉口。陳官押後至5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案情指,當日被告戴黑色口罩、穿「Be Brave」字樣T恤、手持7-11雨傘,他站在花旗銀行外,在使用鐳射筆的人群附近,同樣以鐳射筆照射警署警員。

4名被告依次為20歲學生蔡詠豪、30歲製片人廖穗敏、14歲女童及31歲工程師霍徳龍,各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被指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期間,於旺角彌敦道太子道西及水渠道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蔡另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其餘3名男被告另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同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一帶,分別管有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廖亦涉管有一把萬用刀。

案件編號:WKCC13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