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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1刺警案 航班上被捕工程師認有意圖傷人 女友助離港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前年7.1刺警案 航班上被捕工程師認有意圖傷人 女友助離港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獨媒報導】2020年7.1遊行首度被禁,市民自發上街。警方在皇仁書院外制服17歲少年期間,遭19歲男學生推開,而24歲工程師涉用刀刺傷警員膊頭,並於同日前往英國倫敦的航班上被拘捕。3人被控有意圖而傷人、暴動及阻差辦公等罪,他們今(26日)在區域法院認罪,還柙至10月13日求情。工程師女友涉搜尋航班及安排車助男友離港,她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今受審。案情指,工程師於刺警後將刀丟入海中,並買機票往倫敦,他登機後獲告知警方已到場,警方指示機長叫被告名,終上機拘捕。另外,控方指受傷警事業前途受影響,未能再執行前線職務,改駐公共關係科。

4名被告依次為:黃鈞華(現26歲,工程師)、羅玨琛(現20歲,學生)、周霈霖(現21歲,學生)及張芷程(現27歲,培訓員)。黃自2020年7月起還柙至今逾兩年。

黃鈞華被控3罪,他今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羅玨琛承認暴動及拒捕罪;周霈霖承認暴動罪及阻差辦公罪。張芷程否認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官指案情嚴重 拒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

認罪的3人還柙至10月13日求情,期間索取背景報告。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關百安一度建議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但遭法官姚勳智以案情嚴重為由拒絕。

男學生被制服後掙扎 另一被告協助拉走

控方署理高級檢控官莊文欣讀出的案情指,2020年7月1日,約中午12時半示威者在港島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東九龍機動部隊G連獲指示到達銅鑼灣。約下午4時,約300名示威者佔據高士威道一帶,以磚頭及鐵欄堵路,期間亦有人呼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建國」等分裂國家口號,並有人揮動「港獨」旗幟。第二被告羅玨琛及第三被告周霈霖被拍攝到以雪糕筒堵路。

約下午4時07分,警方沿高士威道掃蕩,警員25116見第二被告羅玨琛手持黑色雨傘叫人逃跑,於是警員上前追截,並在皇仁書院外制服第二被告在地上。惟他激烈掙扎試圖擺脫警員,其他人此時衝前,其中第三被告周霈霖拉開第二被告,並無視警員警告繼續拉走,最後兩人逃離現場。

工程師將軍用摺刀插警左臂 致他流血不支倒地

其他示威者亦對警員拳打腳踢,用雨傘及磚頭襲擊。其後首被告黃鈞華突然將軍用摺刀插向警員左上臂近肩膊位置,導致他血流如柱,並放開第二被告,終不支倒地。最後首被告逃離現場。

被告女友事後多次上網搜尋「機票」、「國泰」

至於首被告及其女友張芷程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張於首被告犯案兩小時後,即晚上6時,多次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搜尋「機票」及「Flights」。她於7時半亦致電首被告,其後亦搜尋「香港機場管理局」網站、「國泰航空」、「長榮航空」。

被告於觀塘碼頭丟棄袋入海中 內有犯案摺刀

與此同時,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當晚7時半在觀塘碼頭附近徘徊,當時他背着一個黑色袋,最後在渠務署觀塘污水處理廠地盤外,將黑色袋丟入海中,警方事隔5日撈起袋,發現內其犯案用的軍用摺刀,以及犯案時的衣物。

被告購買往倫敦機票 登機後有人TG通知他警方到場

首被告於約晚上8時半到女友所在的餐廳會合。其後他購買當晚11時55分由香港出發前往倫敦的CX 251國泰航班機票,乘客為首被告,航班是同日由香港飛往倫敦,起飛時間為晚上11時55分。兩人其後曾埋首看電話及討論。

晚上9時首被告與女友離開餐廳,並回到首被告住所。不久後首被告帶同行李箱急步離開住所,並登上私家車前往機場。乘車期間,有人購買另一張於2020年7月20日由倫敦出發前往台北的機票,以張芷程的信用卡付款,收據顯示乘客為首被告。 另外,首被告曾於東涌逸東商場的櫃員機提取2萬元港幣,其後返回車內。

首被告於晚上11時17分抵達機場,惟登機櫃台已關閉,職員需要重啟電腦為他辦理登機,他亦是唯一於當日才買機票的人,並於11時37分登上飛機。期間,首被告在 Telegram 與名為「白馬非馬」的人對話,對方表示「應該上到機,but please confirm me」,被告回應「上咗」。11時50分,兩輛警車到達該航班外閘口。對方表示「Keep silent popo may come up」。

至11時53分,再有兩輛警車到達閘口,對方稱:「Popo上機呀」、「而家係門口」、「樓下四架popo car」、「希望唔係刮你走」。於11 時58分,第五輛警車到達閘口外,對方稱「第5架車到」,被告回應「有啲危」。被告亦表示接載他到機場的私家車是由女友安排。

警員與國泰職員上機 機長廣播叫被告名稱

至凌晨12時17分,警員21911與國泰航空職員登上航班,被告發訊息指「有國泰人上機」。警方接着指示機長在航班上進行廣播, 呼喚被告,被告遂發訊息:「仆街」、「叫我名」、「有事搵我女朋友」、「如果我再冇覆」。對方表示「死都唔好出呀,你而家無charge在身」。

警員在航班上尋找被告時,被告再發訊息:「搵我」、「行咗過嚟」,對方指:「你有權唔落機」、「除非有人上黎塔你走」、「而家我估未有warrant班狗上唔到機」。

警員最後發現被告坐在機票位置的前一個位置,警員透過被告獨特的髮尾、耳形、其癦或瘡的位置識別他,認為與被通緝人士吻合,最後將他拘捕。被告的行李中有逾7萬元的各國外幣、過期的BNO文件影印本。

被告被捕後女友買機票往台北 惟最後無登機

被告女友於翌日棄掉原本電話並換新電話,同日下午購買翌日前往台北的機票,乘客為她自己,另買了一張由台北往倫敦的機票。但最後她並無乘搭且取消機票,亦刪除有關截圖。最後她於7月9日被捕。

第二及第三被告事隔兩周後被捕,第三被告的 WhatsApp 對話顯示自己曾燒毀犯案時衣服,以及承認自己為犯案者。

控方指受傷警事業前途受影響 未能再做前線

警員事後送院,傷勢包括左肩兩厘米肌肉裂傷及活動性出血、左臂後側橫向裂傷、尺骨莖突輕微觸痛。警員翌日出院但卻因發燒再求醫,並在穿透性傷口發現血腫,深度幾乎達到肱骨,距離旋後動脈及腋神經僅4毫米,其後再發現有全身性敗血症。

警員獲批106天病假,但傷勢影響其恢復警務工作。他復職後只獲指派行政工作,而非機動部隊的戶外前線職務,並對其事業前途有長遠影響。另外,在警員原本的機動部隊小隊解散後,他不能選擇到屬意的衝鋒隊或交通部崗位,執行前線及行動性質的職務,最後改為派駐警察公共關係科,執行辦公室職務。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他因傷永久喪失百分之1.5的賺取收入能力。

案件下午續審。

首3名被告同被控的暴動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黃鈞華另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他被指於銅鑼灣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羅玨琛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指於2020年7月1日在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5116。

周霈霖另被控一項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5116。

黃鈞華及張芷程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兩人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案件編號:DCCC 189、210、8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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