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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入稟挑戰懲教限制打電話違憲 高院裁定敗訴

囚犯入稟挑戰懲教限制打電話違憲 高院裁定敗訴

【獨媒報導】曾提出司法覆核並成功爭取囚犯投票權的在囚人士蔡全新,2016年再入稟司法覆核爭取囚權,希望放寬囚犯致電外界的權利。案件在2018年審理,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駁回蔡全新所有理據。法官在判詞指,在囚人士被判刑一刻,已經不能享有一般人的自由,與外界接觸的權利有需要被縮減和規管。若在囚人士有需要致電外界,可按「工作守則」申請,懲教按個別案件考慮。高院認為此安排沒有侵犯溝通自由和私隱,亦不造成歧視。

根據懲教處現行規例,在囚人士若連續兩個月沒有在港親屬探訪,或者連續兩個月未能致電親屬,就可以申請向海外家屬打一個十分鐘的電話。措施在2016年寬減至一個月,處方希望囚犯能與家人更緊密連繫。

申請向外界打電話,在囚人士需要經過一系列申請程序,首先要簽署一份承諾書,同意該通電話被監聽;收到電話的人要知道自己被監聽,若對方不同意,通話須立即終止。簽署承諾書後,在囚人士要作出正式申請,懲教人員會詢問申請原因,審視是否有真正需要。懲教人員之後會向上級匯報申請,上級若果拒絕,會向在囚人士口頭交代原因。即使申請失敗,都不設上訴機制,但囚犯可向太平紳士投訴。由2014年至2017年,共有六宗向太平紳士設訴的紀錄。

申請人蔡全新認為,「工作守則」的審查機制不合憲,限制了在囚人士致電本地其他人士,削減他們享有的公民溝通自由。他亦指「工作守則」未能令在囚人士得到公平程序、《監獄條例》沒有賦權「工作守則」禁止在囚人士向外界打電話。他亦指「工作守則」產生歧視,若在囚人士在海外有親戚,毋須申請就可以打長途電話。

法官黄國瑛在判詞指,在囚人士於判刑一刻,無論如何都不能享有一般人的自由。向外界致電,需要經過申請和核審程序,令處方在懲處與更生之間取得平衡考慮,兩者都有合法目的,兼且符合相稱性。

判詞又指, 申請人蔡全新曾經在2016年2月22日,向懲教處申請致電予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蔡在申請表沒有交代任何理據,一名懲教職員查問後,得知蔡收到屋委會信件,指要收回他的公屋,蔡擔心即使出獄失去居所,需要緊急向社協求助。蔡指自己多個月無人探訪,懲教職員致電社協負責職員,對方表示太忙未能抽空寫信或探訪,最終懲教同意酌情處理,准許蔡向外致電。法官認為蔡指控得不到公平程序,是沒有事實根據。

法官不同意「工作守則」產生歧視的指控,因為守則適用於所有在囚人士,不論他們有沒有親戚在海外,在囚人士要滿足相關條件,才可以申請打電話。雖然蔡對於未能致電社協求助感到不滿,認為在海外有親戚的在囚人士可享特權,但事實並非如此,他們也須要符合連續兩個月沒有在港親屬探訪,或者連續兩個月未能致電親屬,這兩大條件,才可以申請。

蔡在香港或者海外都沒有可聯絡的親戚,法官認為他的處境「特殊」,但在考慮措施是否涉及歧視,要考慮一般在囚人士,假設他們在香港有親屬,而他的確較在港沒有親戚的人,相對容易聯絡親人,兩者有重大分別。

案件編號:HCAL18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