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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員被指阻差辦公 控方:特地在警面前除口罩食煙 故意挑起事端

外賣員被指阻差辦公 控方:特地在警面前除口罩食煙 故意挑起事端

(獨媒報導)去年10月1日,外賣員在銅鑼灣被指除下口罩食煙,違反「口罩令」及三度拒絕應警長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提供地址,他早前承認違反第599I條,但否認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今日(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親自作供,今日接受主控官盤問。控方指稱被告故意在警察面前除下口罩食煙,是故意挑起事端,明知警長欲票控他,卻故意不出示身份證,阻礙警長執行職務,惟被告否認。裁判官押後至9月14日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被告趙康勝(21歲)被控於去年10月1日,銅鑼灣怡和街1號外,阻礙警長58861余東昇依法執行公務。

控方稱被告故意在警面前除口罩食煙 遭官質疑提問與審訊無關

被告早前供稱,自己患有「反社會人格障礙」,持有俗稱「白卡」的殘疾人士登記證,之前誤以為殘疾人士可豁免第599I「口罩令」,被捕後自知有誤解,故在開審前已承認相關控罪。控方指,被告當日自恃殘疾人士可獲豁免,特地與朋友在銅鑼灣的警方面前除下口罩食煙,是故意在現場對警方作出挑釁。惟裁判官多番追問控方的盤問與阻差辦公罪有何關係。

控方又指稱,現場的警員曾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和提供地址,而被告亦有聽到相關說話。惟被告表示不同意,「因為段片都無錄到。」

控方續指,無論警方提出什麼要求,被告都會立心不遵從。被告否認,並稱當警方叫他入封鎖線內,他便很合作地行入去。

控方指稱,被告曾不只一次向現場的警員說:「有錢收,去銅鑼灣食煙」。被告稱不記得。裁判官再度打斷,質疑控方的問題是關於「非法集結」的元素,然而這與本案要審訊的阻差辦公罪沒有關係。最終裁判官裁定,此部份盤問只是關係到「口罩令」的控罪,而被告早已認罪,因此不批准控方就此進一步發問。

控方質疑為何不澄清無阻差辦公 被告反指警方有責任解釋拘捕原因

控方指,警察走過來被告身邊,告訴被告會票控他違反「口罩令」時,被告是知悉警方的目的,可是被告卻「擰歪面」,問他為何不詢問警方為何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他。被告反稱,解釋拘捕的原因理應是警方的責任,「佢要拉我,要講我衰咩」。

控方追問,被告卻向女警長馮巧兒大叫「拉我」。被告解釋稱,認為警方有責任講清楚拘捕原因,然而自己並沒有做過任何阻差辦公的行為,「我心入面諗,你拉到咪拉囉,如果你覺得我阻差辦公嘅話。」當馮警長第一次警告被告時,被告接著道:「第二次、第三次」、「警告完,拉得!」,是因為他不想跟警長糾纏,「唔洗等第二次、第三次,直接拉我」。

控方問為何被告沒有即場澄清自己沒有阻差辦公行為,被告則反指,警方僅警告他不要阻差辦公,可是他完全不知道自己哪個行為構成阻差辦公,不知道可以如何解釋,「我咪話,你要拉,咪拉囉,佢(警方)依家針對後生仔嘛!」被告又指影片拍得銅鑼灣有老人家除下口罩食煙,警方卻沒有向他執法。

控方最終指,被告當日故意不聽從警方指示,故意挑起事端,他心知肚明自己不拿出身份證,是故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被告否認。

在辯方補問下,被告表示會聽從警方合理的指示,例如警方帶走他時要求他不要再食煙,被告有立即垂低手,此外警方要求他進入防線,他也有遵從;不過他表示不會遵從不合理的指示,例如警長余東昇想搶去他的電話。

案件編號:ESCC63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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