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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休班警跟蹤至住所 遭截查時涉踢腳 襲警等2罪脫 誤導警員罪成

女子被休班警跟蹤至住所 遭截查時涉踢腳 襲警等2罪脫 誤導警員罪成

(獨媒報導)一名31歲正準備婚禮裝飾的女子,去年11月15日被休班警懷疑持有違《國安法》氣球,並被跟蹤回家,最後休班警在被告住所樓下截停她。被告被指腳踢警員及拿出鎅刀,並虛報地址,她否認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罪,今(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則罪成,押後至12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期間准保釋。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休班警的傷勢證供不合符邏輯,其說法牽強,他稱大腿被踢中,但導致小腿擦傷及觸痛。另外,被告因家暴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年輕女子面對壯健男子,有受襲的即時危險,不排除被告自衛及保護自己。

官:休班警傷勢證供不合符邏輯,說法牽強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日被休班男警羅啟耀跟至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休班警截停被告時她反抗,大叫「非禮」等,並腳踢警員3下,導致其小腿擦傷及足裸觸痛。惟屈官卻認為休班警的傷勢證供不合符邏輯,其說法牽強,因他稱大腿被踢中,但導致小腿擦傷及觸痛。他亦對自己的傷勢有懷疑,進一步盤問下證供有動搖,不確定是否由被告踢傷,因此不能依賴休班警前後不一致的證供。屈官又指看畢閉路電視後亦見被告的腳沒有踢中休班警。

官:被告可能聽不清楚警員表露身分,以為是陌生男子

屈官又認為休班警的供詞在盤問下有動搖,前後不一致,因被告記事冊寫只表露身分一次,但庭上稱表露三次。而且在場大廈的保安亦稱,當時被告大叫,有可能聽不清楚警員表露身分,以為是陌生男子,屈官認為並非不合情理。至於出示委任證的說法,屈官指休班警於審訊第二日的說法與前一日截然不同,存有疑點。

官:被告患PTSD,不排除自衛及保護自己

其後,被告被阻止離開,之後在袋中拿出鎅刀指向男警。為辯方證人的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因過往被前男友家暴,所以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其反應比一般人大,才會在案發時變成驚弓之鳥,且當時警員未有應要求出示委任證,被告因害怕故伸腳,拿鎅刀亦為保護自己。屈官認為,證人是看畢閉路電視後才作出判斷,並非盲目接受被告的說法。被告遇上突發事情時流露的反應是不容易裝扮,亦可解釋為何被告會不停大叫及走動。屈官指不能排除被告當時要自衛及保護自己,而她踢腳的次數亦非不合比例。最後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官:年輕女子面對壯健男子,有受襲即時危險

至於就被告管有鎅刀,屈官接納辯方指被告因修復和諧粉彩課程,故需要帶備鎅刀,又指鎅刀當時在筆袋內與其他文具放在一起。屈官認為,被告沒有即時拿出鎅刀,她只是在面對休班警的升級武力,將被告推向保安坐頭時,才拿出鎅刀,被告一名年輕女子面對壯健男子,被他阻止離開,有受襲的即時危險。被告又曾求救不果,故拿出鎅刀並非不合情理。因此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不成立。

官指被告選擇虛報地址

被告又被指虛報地址,聲稱地址為荃灣荃景花園一單位,但其後警方搜查時業主卻指不認識被告,最後被告才說出誠達樓住址。辯方指被告並非刻意誤導警員,因被告混淆了新婚居所的地址。屈官卻認為,被告剛剛從自己單位下樓,不可能不知自己地址,但卻選擇虛報其他地址,因此裁定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成。

辯方求情:被告因被捕導致結婚延遲

辯方求情指,任行政工作的被告當日正準備數天後的婚禮,但卻因被捕導致過了吉時,正式結婚的日子亦延遲,被告的心情受影響及受大打擊。被告育有一名11歲女兒,她需要照顧女兒,且被告的心理因本案受大影響,誘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辯方呈上9封求情信,被告丈夫指被告內心善良,他稱:「遇到一個對我好嘅人不容易,但遇到一個對我好又心地善良嘅人好難,終於搵到啦」。他又指被告需要照顧剛完成手術的自己。被告父母的求情信則指,被告為人孝順,雖然經歷過前男友的家暴,但她仍母兼父職,勤奮工作,亦參加醫療輔助隊。

辯方求情指,本案是被告見到陌生男子後驚惶失措下錯決定,並非處心積慮,希望能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被告馮楚惠,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指她在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58665;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管有鎅刀;以及一項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指她同日於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虛報地址,誤導警員27034。

案件編號:KTCC20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