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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文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官:若按原審法官原意下調刑期 獲釋日子極可能早於上訴聆訊

廖子文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官:若按原審法官原意下調刑期 獲釋日子極可能早於上訴聆訊

【獨媒報導】「12港人」之一廖子文分別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於灣仔單位藏汽油彈半製成品和材料,兩案分別判監10及27個月,法官下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廖被視為已就「妨礙司法公正」案服刑完畢,故懲教署無法遵循同期執行的命令。廖提上訴要求按原審法官原意下調刑期,早前申保釋外出獲批。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25日)頒下決定理由,指假若上訴庭最終按原審法官原意下調刑期,又假若廖因獄中行為良好而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廖最早獲釋日子可以是一個月後,但其時上訴聆訊極大可能還未定下,故決定批出保釋。

廖於2020年12月30日從內地移交至本港,此後一直還柙,至今年7月15日在妨礙司法公正案中被判監10個月,再於翌日在藏汽油彈材料及半製成品案件中被判監27個月,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懲教署於7月18日以書面通知法院,扣除還柙日數,廖已經在「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當日被視為服刑完畢,故「懲教署沒法遵循原審法官有關該案刑期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的命令」。換言之,廖仍須服刑37個月。游官建議廖提出上訴,來修補此判刑上的缺陷。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根據案例,上訴法庭確實最終可能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改判,即下調刑期達至實際須服31個月刑期;若果上訴判決及時,以及獄中行為良好,廖亦確實可最早於本年12月27日,即約一個月後獲釋。案件現尚未排期進行上訴聆訊,彭官指正式上訴日期極有可能於12月27日後才定下。律政司亦不反對法庭批准廖有條件地保釋外出。

基於以上,彭官最後指,不論廖是否可因獄中行為良好而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以致能夠最早於12月27日獲釋,廖都應該在等候上訴期間取得保釋。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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