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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屋及住所藏氣槍彈藥 3青年認罪囚16至32月 扣除還柙日子即日獲釋

廢屋及住所藏氣槍彈藥 3青年認罪囚16至32月 扣除還柙日子即日獲釋

【獨媒報導】警方前年3月在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搜獲爆炸品、一發子彈、合共1,027粒彈頭和彈殼等,當場拘捕3名20至23歲男子,其後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氣槍和彈藥等物品。3人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爆炸品等罪,其中一人自提堂起還柙達2年9個月,他們承認所有控罪,今(13日)於高院分別判監1年4個月至2年8個月。法官張慧玲接納3人為槍械狂熱者,沒有懷不法意圖,扣除還柙日子,3人皆可即日獲釋。

被告依次為:THE-I學生蔡康橋(被捕時20歲、現23歲)、HKDI學生鍾浩軒(被捕時23歲、現26歲)、報稱無業的林嘉勤(被捕時23歲、現25歲)。蔡還柙2年9個月;鍾和林還柙逾1年11個月後獲批出保釋。

廢屋藏彈頭、彈殼及爆炸品 首被告判監2年8個月

首被告蔡康橋承認「無牌管有彈藥」和「管有爆炸品」兩罪,指他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被棄置的屋內,管有一發子彈及合共1,027粒彈頭和彈殼;以及管有爆炸品即8個爆竹、一個膠樽內含硝基纖維素和鋯、27大包裝和41小包裝的焊粉等。

法官張慧玲接納管有氣槍(air guns)比火器(firearms)嚴重程度較低,考慮蔡案發時年僅20歲,有正面品格,兩罪均以監禁3年半作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及在另一案中提供證據,各罪扣減至26個月。張官再考慮刑罰整體性及被告已還柙2年9個月,把刑期下調至2年8個月,讓被告可即日獲釋。

官接納次被告為槍械狂熱者 惟槍械超出法例限制

次被告鍾浩軒承認「無牌管有彈藥」、「無牌管有槍械」及「將槍械或彈藥交予無牌照的人管有」共3罪。控罪指他在住所無牌管有一粒短槍彈殼,以及一支點22口徑氣槍;另指他於2020年1月在香港,明知而准許或容許林嘉勤取得一支點22口徑氣槍的管有,而林並沒有持牌照。

張官接納鍾沒有不法目的,但他明知涉案槍械收藏在住所附近的花床,卻沒有向警方供出該位置,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與他及早認罪的做法有出入。張官又表示,雖接納鍾犯案只因對槍械狂熱,但他所收藏槍械的槍口動能(muzzle energy)達15.75焦耳,他給予第三被告的槍械亦達34.1焦耳,分別超出法例限制7倍及17倍。3罪分別以監禁6、18及24個月為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扣減至4、12及16個月,張官下調總刑期至22個月,以讓被告即日獲釋。

獲次被告給予氣槍 第三被告判監16個月 官接納沒非法意圖

第三被告林嘉勤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在住所管有一支點22口徑氣槍。法官亦接納他沒有非法意圖,但涉案槍械乃經改裝而提升威力,故以監禁2年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至16個月。

張官最後指,是次判刑可早於11月處理,惟因她感染新冠肺炎而延期至今日,為此向3名被告道歉。

首被告曾在另一謀殺案任控方證人

判刑前,辯方求情指,蔡康橋曾在另一宗謀殺案中出任控方證人,冀法庭考慮他有良好品格、曾協助控方舉證,能從輕發落,認罪扣減刑期及扣除還柙的2年9個月,他有望今日獲釋,與家人團聚。

次被告鍾浩軒還柙近2年後,於今年2月獲高院批出保釋。辯方指他在保釋期間考獲水電工牌照,計劃未來做全職水電工,貢獻社會。

法官質疑,鍾被捕後,沒有告知警方槍械位置,當警方在其住所附近花床尋獲槍械後,鍾依然保持緘默。辯方則解釋被告其時在驚慌狀態。

案情指,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接獲線報,指小西灣龍躍徑一間廢棄石屋內有可疑活動,遂前往調查。警方抵達時,3名被告皆在該石屋內,遂作出拘捕,並在客廳的一個行李箱內發現一發可發射的子彈、1,027粒已使用或不適合發射的彈頭和彈殼。警方另發現8個爆竹、27大包裝和41小包裝的焊粉,及一個盛載綠色固體混合物的膠樽,內含硝基纖維素(nitrocellulose)和鋯(zirconium),經化驗證實燃燒時可釋放高溫熱能及化學反應,亦可產生爆炸。

警方其後搜查次被告鍾浩軒住所時發現一粒已使用過的彈殼,在警誡下鍾承認該彈殼屬於他。警方搜屋時未有發現任何槍械,惟鍾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有一支改裝氣槍藏在屋苑內。2日後,警方接獲屋苑保安報案,指在花床發現懷疑槍械。經檢驗後,證實為可發射子彈的氣槍,槍柄亦發現鍾的DNA。

第三被告林嘉勤的睡房內被搜出一支氣槍,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林承認該氣槍屬於他,並指它由次被告鍾浩軒購買及改裝,林事後向鍾支付了4,000元。鍾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在網上購入該氣槍並自行改裝,在被捕約一個月前交給林。

案件編號:HCCC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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