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1月5日的上水遊行,28歲文員趁便衣警長行落樓梯時,從後腳踢其背部,被警長即場制服。文員早前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承認一項襲警罪,遭判囚4個月。他就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16日)指,考慮上訴人沒有預謀或武器、警長沒有因而受傷,刑期可有下調空間,再考慮若上訴人重返監獄環境,或令情緒問題惡化,認為可「法外施恩」,最終改判一個可令他即時獲釋的刑期。上訴人聽取判決後,由朋友組成的傘陣護送下離開法院。
上訴人聶子聰承認於去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二樓樓梯,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長49151。
黃官今考慮上訴人與律政司雙方陳詞後,指本案性質和情節均嚴重,任何襲擊在執行職責的公職人員的行為,尤其是警務人員,即使被告人初犯,也需判處即時監禁,否則會削弱法治和社會秩序。法庭必須考慮案發時的社會背景以及被告行為有機會造成的漣漪效應,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刑罰。
黃官比較龔逸勤案,與本案的涉案行為類近,均是腳踢警員,惟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認為本案情節較嚴重,故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4個月。不過黃官認為刑期有下調空間,法庭應在阻嚇、防止和更生之間取得平衡。
黃官考慮上訴人趁警長落樓梯時,高速跑下並出腳踢他,其行為阻礙到警長執行重要的職務,引致漣漪效應的風險也不容忽視。但黃官亦考慮到,案發背景是一個合法遊行,氣氛相對和平,只有一部份人留下叫囂,上訴人單獨行事,踢警長的力度不算大,並沒有導致警長踢倒或受傷,沒有證據顯示他有預謀或攜帶武器犯案,被捕時也沒有掙扎或反抗。黃官指,15星期的監禁足以反映案件性質和罪責,上訴人認罪可獲扣減至10星期。
黃官引述上訴方指,上訴人本來獲准保釋,但其後因為有悔意,所以主動撤銷保釋,其後再因為身體狀況而重新申請保釋,共還柙了53天。換言之,上訴人只剩下17天刑期未完成。但上訴方呈上心理及精神科報告,指上訴人患焦慮及抑鬱症狀,再加上過往還柙期間遭受的不良情況,以及其他囚友對他的行為,若果再重返監獄環境,很可能會令情緒問題復發或惡化。
黃官指,精神問題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但考慮本案特殊情況,上訴人只有17日未服刑期,認為可以「法外施恩」,使他不用再度入獄,最終判處一個可令他即時釋放的刑期。
案情指,當日上水有一個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示威者聚集叫喊罵警察的口號,有人在店舖捲閘噴漆。一名25至30歲的中國籍男子被圍毆。警方接報到場,眾人四散,內地客成功逃離現場。至下午4時15分,警方掃蕩至上水中心,當便衣警長49151從2樓落樓梯時,被告從後腳踢他的背脊近腰位置。警長未有跌落樓梯,即時回頭望到被告並將他制服拘捕。
案件編號:HCMA18/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