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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 藐視罪成囚兩周 官斥侵犯官員財產及權利

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 藐視罪成囚兩周 官斥侵犯官員財產及權利

(獨媒報導)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2016年於討論橫洲項目會議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裁判官早前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合向議員檢控,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今(29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藐視罪成立,判囚兩周,刑期與早前案件分期執行。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被告明知沒有權力,卻未經官員同意拿走文件,是侵犯官員財產及權利,擾亂會議秩序,影響與會者執行憲法功能,而其行為亦超出《特權條例》的豁免範圍。她又強調,雖然案發只有兩分鐘,但會議時間珍貴。

梁今解僱律師親自求情,惟屢遭嚴官打斷指並非宣揚政治理念的平台。他最後被押走時高呼:「香港人加油!」其親友則對他稱:「生日快樂!」

官:被告明知沒權力仍拿走文件,侵犯官員財產及權利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指,接納兩名證人的證供,包括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及時任會議主席麥美娟,指其記憶有偏差亦可以理解。

嚴官引述兩名證人的供詞指,當日會議期間,被告問馬手上有沒有朱凱迪要求的文件,該文件涉及政府與另一間顧問公司的書信往來,馬當時稱沒有帶文件在身。其後被告突然走向官員席,並到馬面前說話。馬不知被告用意,因此向後退,然後被告一手拿起馬的文件夾,並將文件交給朱凱迪翻閱。最後馬告知主席麥美娟並要求她處理,麥叫停會議及叫保安帶被告離開。

嚴官指,被告顯然以行為表達不會將文件交還,被告用「搶」字眼來描述自己的行為,顯示他知道自己沒有權力將文件拿走,他沒有問准官員同意,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拿走文件,亦拒絕歸還,已是侵犯官員財產及權利,擾亂會議秩序,影響其他與會者執行憲法功能。

官:被告雖看不到文件內容,但若落在第三者手上不能控制

嚴官強調,被告行為有沒有令官員受驚,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機密並不是關鍵,因雖然被告看不到文件內容,但文件一旦落在第三者手上,已不能控制他人如何處理。而被告意圖以此舉動延續他的擾亂。

嚴官續指,麥美娟叫被告離場並非如辯方所指想懲罰他,只是因被告阻礙會議進行,而被告亦無視主席的指示。主席有責任主持會議,而她下令離開被告是果斷的做法,令保安能夠在短時間內取回文件。

官:被告行為超出特權法豁免範圍

對於辯方指,議員行為應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第3條《言論及辯論的自由》及第4條《有關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保障,惟嚴官引用本案早前上訴至終院的判詞指,條例目的是讓立法會內創造安全及莊嚴的環境,但被告案發時行為已超出豁免範圍,因他並非正發表言論,亦非正參與會議所處理事務的辯論過程。

被告解僱律師親自求情 官屢打斷稱非宣揚政治理念平台

控方指被告過往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與本案控罪相似,最後一項為2002年。

被告於聽取裁決結果後,決定解僱其代表大律師吳靄儀及吳宗鑾,並親自求情。嚴官強調被告的求情陳詞需集中於本案,不希望他將法庭變為另一個不相關平台。

被告求情時解釋,當日行為是議會抗爭,是政治信念表達,實踐反對小圈子選舉及其帶來的政治利益輸送,他認為自己應享有議員份內的豁免權,不會受到追究。他指當時因為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在議員追問下,拒絕提交文件,即使他們聲稱有商業原因,但在行政立法下亦應向議員交代,不應再讓他們逃避推搪。他又強調,自己是抗議政府官員在會上對議員監察採取藐視態度,他並非志在騷擾,只是希望官員在接受問責的情況下,能夠讓公眾知道有否橫洲項目有否「官商鄉黑」勾結的情況出現。

被告一度提到自己自1997年起開始抗議,並一直在小圈子肆虐的情況下生活,又揚言自己無畏無懼,「沒有抗爭,哪有改變」。惟嚴官數次打斷其陳詞,指內容偏離本案,與判刑無關:「1997年太遠,本案係2016年。」嚴官又明言,法庭並非讓被告抒發內心說話的平台,以及宣揚政治理念的場所。

官判刑:案發只涉兩分鐘,但會議時間珍貴

嚴官判刑時指,被告的行為已超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豁免範圍,他明知無權搶文件,亦不理會主席勸喻,拒絕交還文件,擾亂會議秩序。雖然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行為導致洩露機密,亦不涉及暴力,而擾亂會議的行為只涉及兩分鐘,會議其後已恢復。

但她強調,立法會會議時間珍貴,需要按議事規則,惟被告已是第5次就控罪被定罪,早於1999年至2002年已有4項相關定罪,當時最高判囚7日,而早前的判刑未能起作用,被告擔任議員後亦不遵守守則,故以21日為量刑起點。她考慮到被告擔任13年議員,公職上有一定貢獻;其醫療報告亦指他患上冠心病,因此減刑7日,共囚14日,鑑於本案與其他案件在不同日子發生,故刑期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

官:法治及秩序社會才可保障言論自由,彰顯公義

嚴官於判刑後強調,有法治及秩序基礎的社會,才可以保障民主及言論自由,彰顯公義。被告在被押走時向旁聽親友舉手高呼:「政治檢控可恥!」、「香港人加油!」,有人回應:「毛哥多謝你!」

無標題

社民連成員、梁的妻子陳寶瑩在庭外舉起橫額聲援,橫額上寫有「行無愧怍心常坦,身處艱難氣若虹」、「議員質詢何罪之有,官員搪塞該當何罪」,她又多次高呼此口號。

陳又指,梁國雄為首名被控此罪的議員,但她相信梁是正履行議員的職責,並獲條例豁免,他當日是表達社會對橫洲事件的不滿。

控罪指,梁國雄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二號會廳,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中引起擾亂,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嚴官早前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合用以向議員提出檢控,本港有其他條例規範議員行為,故案件無限期押後。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至高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梁國雄不服判決,遂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院去年9月裁定梁國雄終極敗訴,案件須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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