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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涉搶文件案 終極敗訴後維持不認罪:議員無罪,抗爭其罪 明年1月重審

梁國雄涉搶文件案 終極敗訴後維持不認罪:議員無罪,抗爭其罪 明年1月重審

【獨媒報導】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委員會會議上討論橫洲發展計劃期間,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早前被裁定終極敗訴,終院指法庭並非不能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行使司法管轄權,條例適用於檢控議員,並下令發還重審。案件今(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梁國雄再一次否認控罪,排期至明年1月19日起作兩日審訊。

涉多宗集結案遭判囚23個月的梁國雄,被懲教人員押往被告欄,梁的走路動作比過往稍為緩慢。他答辯時稱:「議員無罪,抗爭其罪,我否認控罪。」

辯方律師透露,對於案發事件經過沒有太大爭議,擬在審訊中提出法律爭議,包括議員的行為是否言論和辯論的一部份而受到法律保障。

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則指,終院判詞第30段經已處理了辯方所提出的爭議點。他透露擬傳召兩名證人出庭作供。據了解,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為其中之一。

開庭前,社民連成員在法院外聲援,主席陳寶瑩表示對終院判決感到失望,不單只「長毛」,不少涉議會抗爭的議員也遭以相同條例檢控。她又指,一個議員向高官問責、問資料是合情合理,盼「查清查楚」,知道橫洲發展計劃是否涉及官商勾結,議員代表市民表達憤怒,卻竟然被控藐視罪。她認為《特權條例》並不應只保護個別議員,反而應保障立法會不受外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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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社民連主席 陳寶瑩

控罪指,梁國雄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二號會廳,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中引起擾亂,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原審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合用以向議員提出檢控,本港有其他條例規範議員行為,故案件無限期押後。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至高院,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梁國雄不服判決,遂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院今年9月裁定梁國雄終極敗訴,案件須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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