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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脫非法集結及蒙面罪 遭撤銷訟費 上訴庭:戴口罩自招嫌疑

消防員脫非法集結及蒙面罪 遭撤銷訟費 上訴庭:戴口罩自招嫌疑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0日的多區「和你shop」,49歲消防員否認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獲法官葉佐文裁定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名均不成立,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上訴至高院,早前獲裁定得直,消防員獲批的訟費須撤銷。上訴庭今(1日)頒下判決理由,指消防員戴著口罩途經集結核心位置,行徑屬自招嫌疑。對於原審法官指警察也有戴口罩,質疑控方「雙重標準」,上訴庭則批評原審法官忽略警察以催淚彈驅散時需自我防護,與市民戴口罩抵禦警方執法的目的不盡相同。

上訴方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答辯人為消防員陳瑞文(49歲)。本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判詞指,儘管陳瑞文當日於登打士街吃完牛腩麵後,前往上海街取回停泊的車輛,途中遭警方截停及拘捕,可是從登打士街前往上海街並不一定需要經彌敦道,他大可繞道避開有400人集結的位置。然而陳卻沿著彌敦道道前往明顯有事故發生的方向,途中戴上別人遞派的口罩,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逗留了約10分鐘,而當時疫情未爆發,口罩被視為激進示威者常用的工具。上訴庭認為,即使他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但上述行徑無疑是自招嫌疑。

判詞又指,原審法官葉佐文基於陳站在「行人路」而非「馬路」來區分他不屬自招嫌疑,是勉強及不能成立的,上訴庭從未見過「踏出一步是參與、沒踏出一步不是」的算法。

原審法官葉佐文曾質疑控方「雙重標準」,並反駁警員亦有戴口罩,反問:「警察係咪有特權自己驚催淚煙,人哋就唔可以驚?」判詞對此回應,警方以催淚彈驅散人群時當然要有適當防護,反之市民若戴上口罩身處集結核心範圍,則有抵禦警方執法的嫌疑,批評原審法官錯誤地忽略警方和市民兩方自我防護的目的不相同。

基於陳的行為構成自招嫌疑,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陳原本獲得的訟費須撤銷。

消防員陳瑞文(49歲)與另一被告王若詩(46歲),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兩人均罪脫,而控方透露已就王若詩的罪脫結果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CC14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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