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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天下制裁集會私了警員 兩人暴動罪成 一人罪脫 官:警員解釋牽強、錯漏百出

涉天下制裁集會私了警員  兩人暴動罪成  一人罪脫  官:警員解釋牽強、錯漏百出

【獨媒報導】前民間集會團隊召集人劉頴匡,於2020年1月19日舉辦「天下制裁」集會,有人追打數名警員令其受傷。4男涉參與襲擊警員被控暴動罪,當中應屆文憑試考生認罪,其餘三人不認罪,今(17日)在區域法院裁決。中大生及運輸工被裁定暴動罪成,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則不成立,還柙至9月1日判刑。另一人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均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官張潔宜指,警員部分證供與書面紀錄不符,其解釋牽強甚至不合理,她又批評另一警員處理證物時錯漏百出、無認真處理,最後裁定被告招認不能呈堂。

李旭熙(23歲,中大學生)及陳國榮(37歲,運輸工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立,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均不成立。楊晧泓(19歲、無業)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均不成立。

官指被告必然知道受襲者為警員

法官張潔宜指,第二被告李旭熙警誡下稱「當時我知道有人圍住嗰啲差人,我咪揸住舊磚走埋去作勢打咗2吓,然後將舊磚掉向差人,之後就走喇」,但不知有否打中。惟他其後在錄影會面表示不知受襲者為警員。張官認為,身處香港的人必然知道黑衣人通常包圍襲擊警員或不同政見人士,因此案發時被告必然知道被黑衣人包圍的是警員。

張官認為被告在警誡及會面下作出不同版本,是想淡化罪責,因此不接納他不知受襲者是警員。張官指被告是長江中心外包圍警員人群的其中一人,並曾用磚頭襲警,毫無疑問他有意圖並參與暴動,因此暴動罪成。

被告稱在場僅阻警離開 官反指身在其中鼓勵他人施襲

就第三被告陳國榮,控方指他在警誡下稱「呀sir,我都係一時衝動先喺遮打花園踢咗你同事一腳」,又表示「我有去到遮打花園同長江中心一帶嘅集會,我知係非法集結,但我走唔到」。他在錄影會面下表示跑至長江中心是打算阻止警員離開,期間有人襲擊警員,他在旁圍觀,沒有參與毆打。但張官認為,被告身處襲擊警員的人群中,必然是打算身在其中鼓勵其他人繼續襲擊警員,如果被告無此意圖理應離開現場,因此裁定他是身在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故暴動罪成。

兩人串謀有意圖傷人罪脫 官:無證據顯示與人口頭交流或點頭

至於兩人同被控的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張官裁定均不成立。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與何人達成協議意圖襲擊警員,而且如辯方所指,被告當天獨自前往集會現場,並表示不認識集會上的其他襲擊者,也沒有與他們接觸。控方的證據亦無顯示被告與任何人在襲擊前有任何口頭交流、應許的點頭或其他行為以示同意。

被告暴動等罪脫 官指負責錄影會面警員解釋牽強不合理

第四被告楊晧泓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均不成立。控方指警員透過現場片段及屋苑閉路電視,辨認出被告為揮遮襲擊警員的人;而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曾圈出片中人是自己,辯方反對有關招認呈堂,指警員曾毆打被告及說威逼利誘的話。張官考慮後表示,不能排除被告可能在無為意該人並非自己的情況下作招認,或者是在警員誘使、恐嚇或使用暴力下招認,最後裁定被告招認不能呈堂。

張官拒絕接納3名負責錄影會面及處理證物警員的口供。她解釋,負責錄影會面的警員的部分證供與書面紀錄不符,她又認為警員面對辯方質疑時,其解釋牽強甚至不合理。張官舉例指,警員同意沒有即時記錄被告的口頭招認,亦以警車及將軍澳警署的空間狹窄為由,選擇相隔多個小時後,才在秀茂坪警署一個舒適的房間作記錄,但他一方面卻同意有機會忘記大部分說話,亦同意只記錄被告招認的大致意思,而非一字一句。

官批評證物警錯漏百出

另外,張官指警員同意截圖質素低,不預期被告能輕易認出自己,但當被告數秒內認出時,警員覺得疑惑卻沒有追問。而且警員亦無記錄為被告搜身後檢取的物品。張官又批評另一警員處理證物時錯漏百出、紀錄不完整,並無認真處理。

官接納片中人背包款式與被告不同

張官表示剔除被告招認後僅能依賴警員的辨認,惟警員在盤問下同意屋苑閉路電視的人有機會不是揮遮人,亦同意兩者的背包在細節上有不同,張官最後接納背包款式有不同。另外,警員表示觀看片段時有考慮揮遮人的身形及步姿,但片段卻無顯示該人的身形及下半身,因此張官不接納警員有考慮這些特徵,亦裁定控方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出現在場。

辯方求情指被告料明年畢業 因案需輟學

辯方求情指,第二被告李旭熙完成副學士課程後,入讀中大學士課程,預計明年畢業,但因案無奈要輟學。辯方希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張官以刑期太短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為由拒絕。案件押後至9月1日判刑,期間兩名被告還柙。

陳國榮(34歲,運輸工人)早前已承認另一項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一直還柙中。另一被告黃家熙(21歲,應屆文憑試考生)早前承認暴動罪,而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則獲存檔法庭。

暴動罪指李旭熙、陳國榮及黃家熙於2020年1月19日在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至於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則指3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偵緝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不知名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陳國榮及楊晧泓被控另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在遮打花園參與暴動。兩人另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們在遮打花園導致上述警員受傷。

同案被告劉頴匡(29歲)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拒絕服從高級督察命令罪,控方早前申請兩罪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 946、947、948/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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