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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管汽油彈和玻璃瓶 地盤工和學生分別被判囚3年及3年4個月

涉管汽油彈和玻璃瓶 地盤工和學生分別被判囚3年及3年4個月

(獨媒報導)警方於前年11月採取行動,破門入屋搜查灣仔一個單位,5人從露台逃走,最終被警方搜尋到及拘捕,其後押回單位搜獲59個汽油彈及材料等。5人自提堂後還柙至今逾一年5個月,其中兩名男被告,包括學生及地盤工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今(19日)於區域法院分別被處3年4個月和3年監禁。

法官葉佐文指,涉及汽油彈罪行的案件刑罰很重,被告以身試法代價龐大。汽油彈屬危險的易燃裝置,本案的製成品及燃料更是存放在大廈內會有釀成火警的危險。

葉官考慮到盧俊希案陳俊輝案姚少康案,因被告與案例相比,所涉及的份量較少,亦無涉及硫酸,故適度下調刑期。就被告鄭錦輝(22歲,學生)和黃建棋(21歲,地盤工),分別以40個月和3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當中法庭已裁定鄭錦輝管有27支汽油彈,助燃液體及材料,當中涉及的助燃液體可製造多1支汽油彈;而黃建棋則管有32支汽油彈。

兩名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被拘捕,及後於11月4日被帶上法庭提堂,不獲法庭批出保釋,還柙至今。

被告依次為鄭錦輝(22歲)及黃建棋(21歲),原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後來控方只控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管有59枚汽油彈、79個載有白色廢棉的玻璃瓶、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內含柴油的淺黃色液體、約一公升內含異丙醇的無色液體、約4.9公升內含汽油的綠色液體、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同案兩名被告楊泳茹及莫禮滔早前認罪,各被判囚3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9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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