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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汽油彈 女子上訴得直獲撤罪 上訴庭質疑原審官練錦鴻介入提問致審訊不公

涉藏汽油彈 女子上訴得直獲撤罪 上訴庭質疑原審官練錦鴻介入提問致審訊不公

【獨媒報導】6名男女被指於2020年2月在油麻地掟汽油彈、及在酒店藏汽油彈等,5男認罪,不認罪女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判囚34個月。她不服定罪上訴,今(22日)被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惟須繼續還押,待雙方就案件應否重審陳詞。

上訴庭裁定被告未獲公平審訊,指原審法官練錦鴻在被告作供時多次表達意見,暗指她迴避問題、不知所云等,惟並非每次批評得很有道理,最極端是被告情緒不穩,仍以「畀埋紙巾佢,請繼續回答問題」拒絕暫時休庭。而原審在開審前處理認罪被告判刑,案情提及不認罪被告的姓名也無要求控方修改,又對辯方失去最後發言權視若無睹,很難不懷疑他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被告抗辯屬浪費時間,而「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

案件由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上訴人為林天詠(案發時20歲),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石亦是林的原審辯方大律師。林於2022年8月被原審法官練錦鴻裁定罪成,判囚34個月。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裁定林上訴得直。上訴方主要投訴林未獲公平審訊,及原審錯誤評核或忽略部分證據。上訴庭接納前者,但認為後者不成立。

上訴方質疑開審前提被告角色 上訴庭:控方也要負責

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練錦鴻出現三大重大欠妥之處,令林天詠未獲公平審訊。其一為練官在林開審前和開審當天,處理另外4名認罪被告的判刑,「毫不顧忌」提到甚至和辯方討論林的角色;而辯方開審時要求練官迴避遭即日駁回,對林造成「表面偏頗」。

上訴庭認為,此情況不可完全歸咎原審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控方大律師也要負責」,指一般若多名被告中的一人認罪,供答辯用的同意案情都會隱去其他被告姓名,既反映案件嚴重性、釐清認罪被告角色和罪責,亦不會牽涉不認罪被告是否曾犯案的問題,但控方「卻奇怪地沒有跟隨」。

上訴庭:原審經驗豐富 卻似乎刻意逆判例而行

上訴庭續指,雖控方有責任,但「並不代表原審法官就沒有可供別人質疑的地方」,指練官經驗豐富,應知道上述案情無按一般做法製作,可要求控方修改,「但不知何故他卻沒有」;更在收到迴避申請後仍以同一方法處理另兩名被告的認罪答辯,「令人難以理解」,指練官「應該敏感於這些無謂議題的產生而盡量作出規避」。

上訴庭又指,練官解釋提前處理其他被告是為了簡化案件流程,和望已被定罪者可盡快重新計劃人生,惟上訴庭對此「無法明白」,指看不到就該兩點,現時做法和待所有被告一併判刑有何實質分別,認為練官的解釋,反而令人覺得「經驗豐富應該知道哪個做法更好的他,是不是因為什麼理由刻意逆着判例而行」。

上訴方質疑原審介入提問 上訴庭指自備公仔查問 無疑讓人懷疑動機

上訴方又質疑,審訊期間練官「進入格鬥場(descend into the arena)」,介入控方提問,程度遠超澄清需要,甚至取代控方角色建立案情;又干預林作供,批評其聲線、語言表達、供詞,指她浪費時間甚至發出訕笑,失去應有中立。

上訴庭指就首兩名控方證人,練官均在控方問了不超過10條問題、證人剛談及投放汽油彈現場便開始自行發問,且明顯不是出於要澄清之前答案等需要;而此情況維持約10頁和20頁錄音謄本時間,即兩人的全部主問過程「控方只能在間中插進兩三句」。

上訴庭亦指,練官就蒙面物的議題對幾位證人反覆查問、澄清和確認,更自行準備一個頭型公仔讓證人說明當時看見哪種蒙面用品。上訴庭指,林不否認身在投彈現場,警員亦肯定各人均蒙面及從林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本庭實在看不出此細節有多大重要性」,但如原審認為可藉此斷定警方證人是否可信,那「無疑是在授人一個懷疑他動機的機會」。

上訴庭:原審多次表達意見 惟非每次都批評得有道理

上訴庭續指,林天詠作供時得到的待遇,確實如上訴方所言「給人一定的反差感」。練官多次即時對她的證供表達意見,如以「答問題!」暗指她迴避問題,以「你講乜嘢呀?我唔明呀!」指她不知所云,又以「你唔清楚呀?」質疑其說法不可思議,並模仿林說「我以為……」。上訴庭認為練官「不是每次都批評得很有道理」,而最極端的一次是林情緒不穩,辯方要求法庭「畀少少時間佢」,但練官卻以「畀埋紙巾佢,請繼續回答問題」和「我而家咪畀緊時間佢囉」拒絕暫時休庭。

上訴庭:原審對辯方失最後發言權視若無睹

上訴方亦質疑,審訊結束前,練官指控方可就辯方書面陳詞再回應,但沒有給予辯方口頭補充的機會,一開庭便裁定罪名成立,質疑有違辯方享有「最後發言權」的原則。

上訴庭指,就證據和事實範疇,辯方在結案時享最後發言權是「極其基本」,而練官在控辯案情結束後,要求雙方就「夥同犯罪原則」的最新終院判例作陳詞回應,控方存檔約5頁共10段回應,卻僅一段和法律有關,其餘均是批評和糾正辯方對控方陳詞的「曲解」。上訴庭認為,當控方無守好此界線,練官卻「視若無睹」,完全不予辯方補救機會便直接定罪,那「就會令人懷疑原審法官是否覺得不聽辯方也罷」。

上訴庭:控方證據雖強 但須裁被告審訊不公

上訴庭指,如把上述3個情況分拆,應都不足以動搖林天詠的定罪,但把它們放到一起,「一個『知情的第三者』就很難不懷疑,法庭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不認罪選擇抗辯的申請人則純屬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因此控方整體證據雖強,但反覆思量後仍須裁定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上訴庭指原審證據分析無錯

至於上訴方爭議原審分析證據出錯,上訴庭則認為不成立。其中林天詠警誡下稱她無製作和投擲汽油彈,是她男朋友與其他人這樣做,上訴方爭議是林就着當時從警方得知的情況回應,她非一早知道。惟上訴庭認為此解讀「明顯扭曲」表面字意,林作供時亦無相關說法,最自然解讀是她被捕前已知他人犯法、只是與她無關,原審無需為她作猜度。

就上訴方爭議警察證人未能說出林實際行為,而原審以她和其餘4人事後一同更衣,推定她知道行動目的及實際參與是站不住腳。上訴庭認為無論在購買材料、製造和投放,其他被告均無拒絕林同行,顯示他們肯定林知道但不反對他們的計劃,原審按發生的事情推論林的行為性質和是否知情,而「他可以但沒有解釋得更清楚也不代表他的結論有錯」。

至於上訴方強調林患「依賴性人格障礙」,有可能只是跟隨男友,但無興趣和無參與發生的事,上訴庭認為是片面和偽議題,指原審已按專家證人口供,即林仍知對錯和不會無意識操作來駁回辯方說法,其進路沒有任何不對。故相關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上訴庭最終裁定林天詠上訴得直,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惟林須繼續還押,以待控辯雙方就應否重審作陳詞,書面陳詞最遲於判詞頒布後三星期存檔。

同案另5人認罪 判勞教中心、囚4年2個月

本案原有6名被告,除林天詠外,還包括陳鴻基(26歲,無業)、陳國強(28歲,運輸工人)、劉智曦(17歲,中四生)、莫熙陽 (18歲,中六生)及陳鴻輝(18歲,中六生)。他們先後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2名成年被告判囚4年2個月,3名未成年被告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CACC18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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