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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拋垃圾入路軌 危及乘客安全等3罪成 官:放棄考試參與示威感痛心

男生拋垃圾入路軌 危及乘客安全等3罪成 官:放棄考試參與示威感痛心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有人在網上號召「大三罷」,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的男生被指拋垃圾在東鐵路軌,遭警員制服時揮拳攻擊,背包發現藏有一包鐵釘,被控意圖危害乘客安全、危及鐵路乘客安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襲警罪,經審訊後,今(2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遭裁定其中3項罪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表示,痛心男生放棄考試而去參與示威,但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是嚴重罪行,不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遂下令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押後至5月10日判刑,期間男生須還柙。

被告李澤輝(現19歲)被控「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襲警罪。「危及鐵路乘客安全」為首罪的交替控罪。

官:警證供鏗鏘有力 是否正當執勤非重點

高級警員53656區永雄供稱,當日早上約8時到達沙田文林路的鐵路圍欄外,目睹穿著黑色風衣的被告手持一袋半滿的黑色垃圾,以「拋鉛球」方式往路軌範圍拋擲。警員上前大叫「警察」,惟被告揮出右拳攻擊警員的左邊臉,警員避開後,即使用伸縮警棍擊打被告左大腿,制服被告後,從他的背包搜出一袋64粒鐵釘。

裁判官彭亮廷指,區的證供合乎情理和邏輯,會以「鏗鏘有力」來形容,對於辯方律師批評警員沒有穿著制服執勤及使用警棍,並質疑非正當執行職務,彭官認為,被告既然堅稱從無揮拳襲警,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的議題便脫離原旨、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即使警員沒有穿著制服,亦有權限和職責制止被告拋擲垃圾入路軌,使用警棍亦非過度用武。

官批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

被告曾親自在庭上作供,稱當日早上回校考試之前,打算響應呼籲參與「大三罷」,所以身穿校服、外面套上黑色風衣,他承認與其他同行人士曾拋擲垃圾袋,但沒有留意它們有否降落在鐵路範圍,一轉身便看到一個不知名人士向他衝來,用伸縮警棍不斷襲擊他的左大腿、手臂和左膝,之後把他壓在地上制服。被告強調從沒揮拳襲擊警員,惟對方從沒表明警身份,也沒有宣布拘捕。

彭官認為被告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含糊不清,他供稱被壓在地上後說:「你都已經制服咗我,唔好再打」,但若果他不知道對方是警員,便更加應該質問對方的身份,偏偏他沒有如此做,也從沒庭上交代自己認為對方是什麼人。

彭官指,被告響應網上號召而參與「大三罷」,平日必然非常留意與運動相關的資訊,其投入及熱衷程度,是寧願放棄或遲到考試也參加當日示威,他理應清楚了解警方裝備及如何識別警方身份,但他卻稱不知制服他的人是警員身份。

彭官拒絕接納被告證供,認為高級警員區永雄所言屬實,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官:被告承認參與示威 攜鐵釘必定意圖刺穿車輪

至於從背包搜出的一袋鐵釘,被告稱是案發一星期前父親吩咐他購買,之後留在背包而忘了取出,沒有任何不軌圖謀。不過彭官指,鐵釘放在背包一星期,父親也沒有查問它去向是不合理,加上鐵釘充滿銹跡,根本不可能是剛剛新買,裁定被告的解釋是謊言。

彭官指,被告已在證詞中承認參與當日示威,附近亦出現含「公路放陷阱」字句的海報,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將鐵釘放在鐵路或馬路上,以刺穿汽車車輪,令它們不能行駛,從而癱瘓交通,故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官指拋垃圾進路軌構成危害源頭 不需考慮意圖

對於被告供稱,當日拋擲垃圾到路軌,目的只想令鐵路停駛,從沒想過危害乘客,也不清楚當日是否還有載客的列車行駛,彭官則批評被告說法自相矛盾,若果列車停駛,那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為何要拋垃圾進路軌。

辯方律師曾列舉多宗內地臥軌事件,力陳臥軌人士的目的不一定出於危害乘客。彭官則引用案例反駁指,只要控方證明到被告的行為構成危害源頭(source of danger),便已證明到控罪元素,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危害乘客,或該行為是否實質危害到乘客,則變得不重要和無關痛癢。

彭官指,拋垃圾到路軌絕對會構成危害源頭,故裁定「危及鐵路乘客安全」罪成;由於證據未能充份證明「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故此罪不成立。

官:痛心被告放棄考試參與示威 非監禁式刑罰恰當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現年滿19歲,期間考畢中學文憑試,並升讀社會工作高級文憑,現已完成了超過一半課程,但由於本案關於,他早前申請休學,明年必須完成餘下的部份才能畢業,被告冀能夠銜接大學課程。辯方指,被告的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急情況,襲警情節非最嚴重,不排除是一時衝動,盼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讓他早日完成學業。

彭官最後表示,明白被告少不更事,更痛心的是他放棄考試而去參與示威,但上訴庭案例已多次指出阻嚇和懲罰少年罪犯,比更生更加重要,因此沒有理由不去考慮拘禁式刑罰。彭官又指,危害鐵路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更指監禁12個月也有上調空間,所以本案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是不適合,最終下令被告還柙,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STCC16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