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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攜鐳射筆罪成囚半年 上訴遭駁回 官:與女友外出不需隨便帶鐳射筆

男生攜鐳射筆罪成囚半年 上訴遭駁回 官:與女友外出不需隨便帶鐳射筆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禁蒙面法》正式生效,多區有人示威抗議。一對情侶在黃大仙區遭警方截查,女生背包被搜出一支鐳射筆,男生率先承認該鐳射筆屬於他,女生其後在警署則自稱該鐳射筆屬於她。兩人雙雙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男生去年被裁定罪成,判監6個月,女生則獲判無罪。沒有律師代表的男生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21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分析合理,有充份證據支持,故宣佈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上訴人為葉志豪,他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提交書面陳詞,僅在上訴表格中簡述上訴理由,指證據份量不足以構成定罪、部份證據不恰當地獲接納或拒絕接納,以及定罪沒有根據。

法官黃崇厚今日頒佈書面理由,指上訴人不爭議涉案鐳射筆屬於他,關鍵在於他是否有意圖使用該鐳射筆作非法用途。原審裁判官梁嘉琪考慮了男生與女友被截停的位置在黃大仙,當晚龍翔道、沙田坳道一帶曾發生堵路,至兩人被截停時,警方仍然需要設立防線執勤,此外男生褲袋被發現藏有一個黑色口罩,然而當時未有疫情,加上鐳射筆並非一般人與女友外出時需要隨便攜帶的物品,最終推斷他與示威活動有關連,管有鐳射筆的意圖是供自己或他人作傷人用途。黃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合理,有充份證據支持,定罪穩妥,故駁回男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控罪指葉志豪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HCMA5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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