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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發仔」被裁定非法集結蒙面 官拒保釋 下月定處理方式

輕度智障「發仔」被裁定非法集結蒙面 官拒保釋 下月定處理方式

【獨媒報導】患有輕度智障的「發仔」李啟發涉於前年10月在旺角警署外用鐳射筆照射警員,被控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劉淑嫻早前裁定發仔不適合就3項控罪答辯及受審,控方遂進行舉證,以讓法庭裁定被告是否作過涉案作為,今(2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劉官裁定「發仔」作出非法集結和蒙面的作為,下令先索取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和社會背景調查報告,押後至11月12日就處置被告方式作出命令,選項包括收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住院令或監護令等。

報稱為清潔工的李啟發(32歲)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以及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劉淑嫻於今年7月裁定被告不適宜就3項控罪答辯和受審,現須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裁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被告是否作出過被指控的作為或不作為。

劉官指,對比多張影片截圖毫無疑問地肯定人群中向警署照射鐳射光和電筒光的是被告。當被告和陳姓男子照射光束時,其他人在他們身邊繼續陪伴,鼓勵了他們的行為,聚集者流連徘徊在警署對出,他們的行為構成了威嚇性、侮辱性和挑撥性,期間被告使用口罩、頭套和圍巾,因此就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劉官裁定被告有作過相關作為。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劉官從影片可見警署外牆上有藍色和綠色鐳射光,也有藍色和白色的電筒光。雖然女警員21121稱當時站在2樓,雙眼被強光照射後感到痛楚,但劉官指人群向警署建築物胡亂照射,包括窗戶、露台和室內的天花,因此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使用鐳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故就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定無罪。

劉官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既已裁定被告作出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的作為,便需要考慮作出命令,包括考慮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後,為被告人利益、福利或保護他人著想,下令收納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或作出監護令或監管和治療令。辯方律師提議索取社會背景調查報告,獲劉官接納。

劉官指,為避免被告在押後期間不知所蹤,令醫生無法會見,以致浪費法庭時間,因此打算下令還柙。辯方隨即提出保釋申請,指社工一直跟進被告情況,會陪伴上庭和報到,加上現時獲安排居住於院舍,所以不出庭的風險是極之低。辯方又指,本案情況而言,需以最適合的處置方式為依歸,而非阻嚇性刑罰。惟劉官聽罷辯方陳詞,即表示:「法庭拒絕。」

被告須還柙至11月12日,屆時法庭需考慮2名精神科醫生報告和社會背景調查報告,以決定作出如何處置被告的命令,選項包括收押於小欖、住院令或監護令等。

案件編號:WKCC23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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