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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管爆炸品罪成 另涉還柙時指示探訪者刪紀錄 兩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一人罪脫

男生管爆炸品罪成 另涉還柙時指示探訪者刪紀錄 兩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一人罪脫

【獨媒報導】2019年平安夜,一名理科副學士生被指於迷你倉管有煙霧餅及火棉,並於還柙期間涉指示兩名探訪者協助刪去其瀏覽紀錄。3人否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今(30日)於區域法院裁決。副學士生被裁定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成立。至於3人同被控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副學士生與另一學生被裁定罪成,還柙至9月13日判刑。而議員助理則罪名不成立,他離開犯人欄前,分別與罪成的兩人相擁。

3名被告依次為理大理科副學士生鄺偉邦(19歲)、議員助理余昕鈺(19歲)及學生黃俊燁(20歲)。

官批首被告供詞自打嘴巴 有意圖刪資料阻警員調查

就3人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暫委法官葉啓亮批評首被告鄺偉邦的供詞不合理,拒接納他稱因害怕學業、討論區及成人網站的資料被親友看到,因此要求探訪者刪除。葉官又指被告邊作供邊捏造藉口,試圖掩飾真相,其證供自相矛盾、自打嘴巴。

另外,首被告曾對探訪者表示:「唔係呀,我有個 friend,我哋有個、有個都係整炸彈嘅」、「跟住有個炸彈仔,跟住俾控方,唉⋯攞晒手機」。葉官認為首被告明顯擔心自己情況與「炸彈仔」一樣,被控方檢取手機資料。因此裁定他必然有意圖妨礙警員調查。

官指探訪男學生回答明白 明顯達成協議助刪資料

至於第三被告黃俊燁,辯方不爭議他於探訪期間曾發言。葉官指當首被告提及刪除紀錄後,第三被告就回答「明白」,明顯知道刪除紀錄是為避開警方調查,並表明自己會幫忙刪除。兩人亦明顯達成協議刪除鬼機資料,故首被告及第三被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

另一探訪者因未能辨認其聲音 故罪脫

就罪名不成立的次被告余昕鈺,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他在探訪期間有發言,他只是無聲的旁觀者,但由於他沒有作供,因此未能將其聲音與探訪錄音對比。葉官指雖然錄音內有三把男聲,但不同意控方指,憑着比對閉路電視片段與錄音分辨誰人說話是穩妥做法。由於無法證明聲音誰屬,亦不能因其餘兩名被告承認自己有發言,而推斷餘下的聲音就屬於次被告,因此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官指被告稱管爆炸品作娛樂或魔術表演用途 非法定管有原因

就管有爆炸品罪,葉官批評首被告鄺偉邦的供詞並不可信,他稱火棉是用作玩魔術的說法實在難以令人信服。葉官斥首被告邊作供邊砌詞,他解釋在何處買火棉時多次改變說法。葉官又指,首被告稱煙霧餅是攝影時使用,此說法根本站不住腳,因被告呈上的攝影作品中,沒有任何一張涉及煙霧餅效果。

官強調即使用作實驗或自學 也不能罔顧傷害風險

葉官強調,煙霧餅會釋出熱力,對周遭人士造成危險,甚至造成恐慌或影響呼吸。因此裁定被告管有爆炸品是為娛樂或魔術表演用途,這並非法定管有的原因。即使被告能證明是實驗及自學用途,但也不能罔顧會造成人身傷害的風險,並會將合法目的沾污變成非法,反而縱容因一己私慾而管有的人。

另外案發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造成社會動盪不安,有激進示威者會使用爆炸品破壞社會安寧。最後裁定首被告的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成。

另外,對於辯方大狀馬維騉批評魔術店「Nu Magic」店主王浩森的供詞出現矛盾,葉官卻不同意,並認為是辯方自己混淆說法,而王曾確認自己沒有售賣過火棉予首被告。葉官裁定王是誠實可靠證人,並接納其證供。

辯方求情指計劃沒有付諸實行

首被告大狀求情時指,最後被告沒有將刪除紀錄的想法付諸實行,並無真正干預司法公正。至於第三被告的大狀則指,被告本打算探望被告並入零食給他,事前第三被告沒有想過首被告會說甚麼,而探訪後他亦沒有實行協議。

兩被告押後至9.13判刑

案件押後至9月13日判刑,期間為兩名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兩人需要還柙。惟葉官明言判監於本案中是恰當。

3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包括一個 Instagram 帳戶、兩個 Google 電郵帳戶。

鄺另被控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鴻圖道寶冠大廈的時昌迷你倉內,管有爆炸品 nitrocellulose(硝化纖維素)及10個煙霧餅。鄺於2019年12月被捕後,曾遭還柙兩個月,於2020年2月獲准保釋。至同年12月其控罪被修訂,並一直還柙。

案件編號:DCCC 28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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