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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帶束縛撞路障電單車司機 攝影師認非法禁錮 判監8個月

索帶束縛撞路障電單車司機 攝影師認非法禁錮 判監8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8月5日,示威者發起全港「三罷」,一名男子在屯門公路駕駛電單車時,撞向示威者所設置的路障,他隨即遭包圍和襲擊,之後被人用索帶束縛手腳。其間25歲男攝影師以索帶綁著事主的腳踝,今(30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法官李慶年指,相比機場暴動期間付國豪被禁錮一案,本案事主傷勢較嚴重,但考慮禁錮歷時較短及被告認罪,遂判監8個月。

被告黃維豪(現年25歲,攝影師)承認於2019年8月5日,在屯門新都大廈附近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將吳惠森非法及損害性禁錮,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官:事主傷勢較禁錮付國豪案嚴重 但歷時較短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事主被禁錮逾20分鐘,住院3日後才出院,出院後需戴上臂托固定左手肘關節,其後有6個月時間需接受物理治療和針灸;被告伙同其他人犯案,屬加重刑責的因素。考慮本案事主遭受的身體傷害,相比畢慧芬在機場禁錮付國豪一案較嚴重,但禁錮過程歷時較短,此消彼長下,法官認為可採取相同的量刑起點,即監禁12個月。被告認罪後,刑期可獲扣減至8個月。

案情指,當日有人發起「三罷」,示威者堵塞多條道路。事主吳惠森駕駛電單車經過屯門公路時,撞向示威者所設置的路障。示威者見狀上前包圍事主,事主遂拾起地上的棍狀物自衛。示威者開始向事主投擲頭盔、照射鐳射光,其後把他按壓在地上制服,有人用腳踢事主的頭部、以雨傘和行山杖毆打、用膠索帶和繩索束縛他的手腳,使他動彈不得。有人用索帶撩事主的鼻、以手捂臉和用鞋掩臉,其間多次辱罵事主。傳媒影片拍得被告在現場一帶徘徊,事發期間用手機拍攝事主,其後從另一示威者手中接過膠索帶,並捆綁事主的腳踝。

事主最終被送往屯門醫院接受治療,證實左手肘關節骨折和脫臼、前肩和膝蓋有擦傷。留院3日,出院後需戴上臂托固定左手肘關節,並接受了6個月的物理治療和針灸。

警方於2020年2月18日上門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稱當日到場為個人網站進行拍攝工作,看見一名男子受傷掙扎,而現場有義務急救員,惟事主抗拒及大叫不需要治療,被告見狀上前希望使他冷靜,並按下事主的雙腿約10分鐘,讓他能夠接受治療。

辯方稱一時衝動參與 官:有可能搞出人命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興趣是攝影,當日原本到場目的是拍攝,見到群情洶湧,一時衝動、未能控制自己,便加入禁錮事主。法官則指,被告即興的參興也會令氣氛升溫,有可能「搞出人命」。

辯方回應,所幸的是,事主被完全束縛手腳之後,示威者的襲擊行為沒有升級。然而法官指,本案事主的傷勢比機場暴動案的事主付國豪更嚴重,而且傷勢不像碰撞路障所造成的,否則他不能跌倒起身後仍可拾起金屬棍。

官指被告有可能構成暴動 最終只被控禁錮「某程度要感恩」

辯方又指,在場人士與事主之間的衝突最激烈的階段,也只有約20人。惟法官指,被告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位置,因他有可能被視為蓄意逗留於暴動現場,伙同其他人嚴重傷人,但控方審視所有決定後只起訴非法禁錮罪,被告「某程度要感恩」。

案件編號:DCCC16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