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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維吾爾集會兩男生被控暴動 辯方指襲警旨在報仇 與其他人無共同目的 押11.4裁決

聲援維吾爾集會兩男生被控暴動 辯方指襲警旨在報仇 與其他人無共同目的 押11.4裁決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22日,網民號召於愛丁堡廣場舉行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期間有人疑拆掉旗杆的國旗,警方到場蒐證時遭示威者包圍指罵,兩名男子涉拉扯一名被捕者,3人最終同被制服,遭控暴動、協助罪犯及襲警罪。其中22歲男子已承認暴動及襲警罪,判囚2年4個月。餘下2人早前於區域法院分別承認襲警和協助罪犯,但否認暴動罪,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注意力在警員身上,加上案發當時有人襲警,故被告加入襲擊屬參與暴動。控方指另一被告視線沒受遮擋,必定意識他人正參與暴動,故「搶犯」協助他人離開屬參與暴動。辯方則指兩人行動為報仇、協助朋友,屬獨立行為,與在場人士未有共同目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聽畢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至11月4日裁決。

兩名被告學生陸家裕(20歲)、學生蕭子峰(20歲)否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早前,蕭子峰承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陸家裕則承認協助罪犯罪 ,指他於同日同地,在蕭子峰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20191223 維吾爾族人權集會
2019年12月22日維吾爾族人權集會(資料圖片)

一被告注意力落在受襲警員 另一被告視線無阻 控方指二人必定意識他人正在暴動

控方指出其中一項爭議在於被告是否意識他人正在暴動。兩名被告起初坐在集會講台下,其後走往旗桿,而當時已有人包圍及辱罵蒐證警員。蕭子峰更主動走向準備離開的警員,加上蕭作供時承認當時正走向警員的方向,故蕭的注意力必然落在警員身上。而且,案發當時有黑衣人襲擊警員,警員隨即緊貼追捕該名黑衣人,蕭必然見到有人襲擊警員。

對於陸家裕供稱注意力全在蕭身上,控方指陸的前方已有襲警發生,距離雖遠但視線並無遮擋。控方總結,涉案的暴動具流動性,並非靜止不動,故被告不會因視線全程被人遮擋而未能見到他人正在暴動。

控方:二人無視警員警告拒絕離開 行動與在場者有關連

控方續指另一項爭議在於被告有否參與暴動。兩名被告故意使用物品遮蓋面部,足以為現場人士作壯膽效應,令暴力更嚴重。二人更穿上激進示威者的常見裝束「black bloc」,刻意隱藏身分。警員被襲後使用胡椒噴劑,清晰地警告示威者離開,但二人無視警告拒絕離開,足以構成擾亂秩序。

對於蕭襲擊高級督察34135,控方指出蕭與他人一同襲擊警員,故加入了暴動者。對於陸拉走被制服的蕭,控方指陸為參與暴動的蕭提供協助,構成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加上「搶犯」方式相對暴力,故陸亦加入了暴動者。控方最後指,現場有人大叫「打狗」、「放人」,兩名被告的行為與在場者有一定關連,故二人屬參與暴動。

辯方指二人行動為報仇、協助朋友 與在場人士無共同目的

辯方不同意控方立場,認為有人辱罵警員並不構成暴動。辯方續指,警員及黑衣人走向兩名被告的方向,非如控方所稱二人主動走近,加上當時暴動尚未發生,故二人最多意識到有人在他們面前走過。辯方指,蕭襲擊警員只因憤怒而報仇,而陸拉走蕭「搶犯」只為協助其朋友,均屬獨立行為,與在場人士並無共同目的。

同案的被告梁家偉(22歲)於去年5月承認暴動及襲擊警長58747,判囚2年4個月。

案件編號:DCCC665, 667/2022(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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