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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背包「揈」警長 六旬女士否認故意襲警 稱純屬意外

被指背包「揈」警長 六旬女士否認故意襲警 稱純屬意外

【獨媒報導】去年七一,一名六旬女士在銅鑼灣遭警方搜查期間,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及以背包「揈」中警長,她承認阻差辦公和未能出示身份證罪,但否認襲警罪,今(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女士堅稱並非故意向警施襲,背包擊中他純屬意外,不過警長則認為並非意外,又指女士情緒激動及失控。裁判官梁嘉琪押後至2月18日裁決。

被告盧加敏(61歲,便利店職員)承認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港鐵站E出口外,阻礙執行職責的警長33592,以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但她否認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需進行審訊。

警長:被告不合作 遭背包「揈」到

警長33592劉貫恩供稱,當日到達銅鑼灣處理人群管理工作,另一名同袍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但被告把身份證丟在地下,劉遂勸喻她與警方合作,可是被告僅拾起一張信用卡,而不是身份證。

劉稱在勸喻期間,被告用雙手拿著背包,由上至下,將袋內物品「揈」出來,又舉起「五一」手勢、與途人一同大叫「sorry」。劉稱感覺到背包「揈」到他的手,但不感到痛楚,形容是「細力」。

劉三度發出口頭警告並繼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可是被告不予理會,且表現不合作。劉於是決定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被告,惟被告不斷講「sorry」及舉「五一」手勢,劉遂指示女警向她警誡。

呈堂影片顯示,警長現場向被告稱:「你冷靜啲先,你個袋已經揈到我一次」、「你頭先個袋已經揈到我一次,好唔好冷靜啲?」、「聽我講,你撞到我兩次喇!」

辯方:非以襲警罪拘捕 警長稱不覺得是意外

在辯方盤問下,警長同意事後錄取的第一份口供並未有提及遭背包擊中。辯方續指,口供主要講述被告阻差辦公的經過,加上拘捕的罪名僅為「阻差辦公」,顯示警長當時並不認為被告有心襲警,而背包擊中警長純屬意外,所以他才沒有用「襲警」罪名作拘捕。不過警長則稱,不覺得被背包擊中是一個意外,但由於當時專注控制場面,所以沒有跟進處理過被襲的事宜。他又形容被告情緒激動及「完全失控」。

書面口供稱被告撞警長 惟庭上作供未提出

警長稱在事發兩個月後,案件主管通知他將會起訴被告襲警罪,故要求他錄取第二份口供。內容指稱被告的右手撞到警長的身體一下,警長當時並未感到痛楚,亦沒有受傷,他再一次提醒被告要冷靜。辯方質疑警長庭上作供時從未提及以上情節。警長則解釋稱,第一次受襲是遭被告的背包「揈」中,第二次受襲則是遭被告右手撞到身體,可是剛才未有機會提出。

辯方最後指出,被告從未有用右手撞警長的身體,他的口供如此寫,只因上司要求他指證被告襲警,所以警長才會自圓其說。辯方重申被告沒有意圖、並非有心襲擊警長。惟警長全部表示不同意。

被告否認有意襲警 不知背包揈到警長

梁官裁定襲警控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親自作供。她稱案發當日連同兒子到銅鑼灣購買日用品,離開時在街上目睹一名年輕女子拍攝警察,遭警察喝止,她稱「擔心佢會出事,後生女嘛」,於是上前向警方指女子沒有做任何不當行為,並表示可以作證。

被告稱,警方要求搜查她,可是拿出身份證時,不慎把身份證連同信用卡都跌在地下。她認為身份證資料已朝向天,「已經 show 到畀佢(警察)睇」,惟女警要求查看她背包內的物品,所以被告第一時間將背包內的東西全部倒出來,期間不知道背包「揈」到警長。

在控方的盤問下,被告否認因為不滿警方而故意「揈」背包,她只是跟從女警的指示而展示背包內的物品。她又稱影片拍得她向後退,若果她有意襲警的話,身體理應是向前而不是後退。

案件編號:ESCC13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