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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智障男認向警車掟汽油彈判監37個月 官指以警察為目標情節嚴重

中度智障男認向警車掟汽油彈判監37個月 官指以警察為目標情節嚴重

【獨媒報導】前年7.1市民上街反《港區國安法》,多區爆發警民衝突,一名案發時24歲的中度智障青年在旺角向警車投擲自製的汽油彈,開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罪,今(17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監37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表示,被告有計劃帶汽油彈到場,針對警察的人身安全,加上蒙面隱藏身分,情節嚴重。但考慮到案發時附近沒有示威集結、被告單獨行事且無人受傷,故以5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四分一,因其智障情況再酌情減兩個月。散庭時被告向旁聽人士互相揮手,親友亦紛紛大喊打氣:「一個月咋!」、「頂住呀細佬!」由於被告被捕後已還柙近兩年,扣除還柙日數,預計一至兩個月後便可獲釋。

官指有計劃針對警察及蒙面情節嚴重 幸而無人受傷

被告為李培浩,現年26歲。被告於周二(14日)開審前才認罪,辯方解釋指早前欲承認交替的企圖縱火罪,惟不獲控方接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今判刑時表示,交替控罪只涉摧毀財產,罪責較輕,本案控罪則同時涉危害他人生命,較為嚴重。而被告犯案前已在附近徘徊,又突然由行人路衝向馬路投擲汽油彈,無疑是以損害警察為目標,較單純摧毀財產嚴重,故完全理解控方不接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的原因。

徐官指,縱火罪沒有判刑指引,視乎案情。她續引數宗反修例運動中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至6年的縱火案例,指與本案有相同嚴重的犯罪情節,包括以警察為目標、針對警察人身安全,有計劃帶汽油彈到現場並看準機會行事,蒙面以隱藏身分並逃避刑責。但她亦指出,本案有情節較輕的部分,包括案發已是晚上11時半,人流和車輛疏落,附近也沒有示威集結;被告單獨行事,亦沒有攜有其他危險品及攻擊性武器;擲出的汽油彈僅落在馬路上,沒有成功點燃和發生火警,事件中無警察受傷和警車被損毀。

智障酌情減兩個月 官:能減輕道德非法律罪責

考慮到案情、案例及被告求情,徐官終以4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被告認罪,但因並非第一時間認罪,徐官亦認同控方不接納他承認交替控罪的原因,故只能給予四分一的認罪扣減,下調至39個月監禁。

至於被告智障情況,徐官引兩份專家報告指他智商極低,推理、計劃、抽象思維等能力不足,其心智障礙限制個人判斷及自制能力,使他未有充分衡量行為對錯及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徐官指,以上因素能減輕其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罪責,此類嚴重罪行亦要顧及保障公眾安全的重要性,終酌情扣減兩個月至37個月監禁,此外並無進一步減刑空間。

被告聞判表現平靜,散庭時向旁聽人士互相揮手,親友亦紛紛大喊打氣:「一個月咋!」、「頂住呀細佬!」由於被告被捕後已還柙近兩年,扣除還柙日數,預計一至兩個月後便可獲釋。

被告求情信指對父親過身感痛心 望堅負照顧年幼弟弟責任

辯方早前求情提到,他被捕前在父親的回收場工作,惟父親去年5月因工業意外離世,他曾獲准短暫保釋外出奔喪;而母親因觸發刑事罪行於內地監禁,後亦離世,惟被告對此不太知情,只知至今母親仍未回來。由於雙親均去世,被告兩名弟弟交由七旬婆婆照顧,惟因外婆年紀老邁,弟弟需入讀寄宿學校。

徐官今判刑前引述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還柙後已明白控罪嚴重性及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深感後悔。他對父親因意外過身非常痛心,感到未能盡孝,望法庭能輕判讓他早日與家人團聚,重新肩負照顧年幼弟弟的責任,投入工作、重新做人。

而被告親人包括姑姐、叔叔、表姐等求情信中,亦形容他與父親關係良好,常陪父親到地盤工作望減輕其負擔,不怕辛勞也不計較收入不穩。被告小學便被發現心智較常人低,親人均指他受社會氣氛影響,錯誤判斷做出魯莽行為,望予以輕判。

徐官又引兩份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專家的報告,指被告中度智障、智商極低,雖有能力理解答辯概念,但認知能力極低,對理解基本知識、法庭上細微差異或複雜議題的能力有限。

警員目睹被告向警車掟汽油彈 無成功點燃

案情指,2020年7月1日晚上約11時半,兩輛警車停泊在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外的快線馬路,一名在警車內的警員,目睹戴黑面罩、穿黑色衫褲、黑色鞋及背黑色背囊的被告,手持一個着火的汽油彈,衝前向另一輛警車方向投擲,惟布條與樽身分離,並落在中間的馬路,沒有成功點燃。

被告隨即逃跑,警員落車追捕,至亞皆老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警員扯住其膊頭,被告則扭動身體嘗試擺脫,二人雙雙失平衡倒地。警員終在亞皆老街行人路將被告制服,其時他仍掙扎。

警誡下認自製汽油彈 「諗住用嚟掟警車」

警員從被告背包搜得一支樽口塞綠色布、內有液體的玻璃樽,及一個黑色頸套,並在其外套口袋搜出一對勞工手套及兩個打火機。警員以「縱火」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將他拘捕,警誡下被告兩度稱:「啲汽油彈我自己整嘅,諗住用嚟掟警車。」

警方後在案發地點附近搜得有玻璃碎片的濕布、布碎和紗布。經化驗後發現被告藏有的玻璃樽內有油渣,現場搜得的布塊亦有油渣油漬。閉路電視拍下被告掟汽油彈的過程,控方並確認案發時該地點沒有示威活動。

被告認罔顧生命企圖縱火 管物品摧毀財產罪獲法庭存檔

被告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地下附近,無合理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一輛登記號碼為AM6252的警車,意圖損壞該財產,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交替控罪為企圖縱火罪。

他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載有柴油和樽口塞入布塊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此罪獲法庭存檔,不作起訴。

案件編號:DCCC 9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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