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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與阻擋地鐵車門人士「共同行事」 兩男公眾妨擾罪脫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

被指與阻擋地鐵車門人士「共同行事」 兩男公眾妨擾罪脫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開學日,有人發起「港鐵不合作運動」,3男被指阻礙港鐵列車車門關上,被控公眾妨擾罪,其中2人經審訊獲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指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共同犯罪原則」,高院今(4日)聆訊處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指原審時控方從沒提及2人如何與其他阻擋車門人士「共同行事」,即使裁判官沒有考慮過「共同犯罪原則」,也不能說他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因此不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稍後將頒布書面判決理由。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連俊雄及郭嘉文,原審裁判官施祖堯於2021年裁定二人公眾妨擾罪不成立,連另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罪成,判囚一年。

律政司:原審裁判官欠考慮「共同犯罪原則」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影片可見兩名答辯人與罪成的第三被告李浩森、橙色衫男子和鬈髮男子,一同由太子站游走至荔枝角站,5人並非偶然相遇,其中鬈髮男子曾用雨傘阻礙車門關上,第三被告則以身體阻擋車門,郭嘉文手持長柄雨傘擺動,連俊雄則站在車廂中,沒有持任何雨傘。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中)

張卓勤指,原審裁判官側重兩名答辯人未有作出實際阻擋車門的行為,並知悉郭嘉文擺動雨傘的動作非常可疑,可是原審裁判官卻未能充份考慮「共同犯罪原則」。張指兩名答辯人與另外3人共同行事,基於「共同犯罪原則」,第三被告和鬈髮男子的阻擋車門行為,必然與兩名答辯人有關,足以裁定二人有罪。張指合適的做法是把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讓他正確地考慮「共同犯罪原則」,從而重新考慮裁決。

律政司承認原審時從未提及「共同犯罪原則」

不過在法官張慧玲的查問下,張卓勤承認原審時控方陳詞從未有就「共同犯罪原則」作過任何表述,也沒有提及兩名答辯人與另外3名同伙之間的關係。但張指控罪詳情包含「連同其他人」字眼,即使控方未有提及「共同犯罪原則」,原審裁判官也理應自行考慮,辯方的結案陳詞亦反映他們知道相關法律範疇,故此發還案件重新考慮並不會造成不公。

答辯人: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所有因素

代表連俊雄的大律師伍頴珊指,辯方在原審時已陳詞指出,證據不足以支持5人之間存在共同犯罪協議,而原審裁判官必然有在裁決中考慮這一方面。此外,原審裁判官詳細列出3名被告、鬈髮男子和橙衣男子的各自行為,包括身處位置、互動及個人行為,從而得出連俊雄無罪的裁決,乃充份考慮了所有因素。

連俊雄
連俊雄

代表郭嘉文的大律師則指,單憑控罪的寫法包含「連同其他人」,也不足以令法庭雄裁決時必定要自行考慮「共同犯罪原則」,他舉例指暴動控罪同樣包含「連同其他人」字眼,但終院已裁定了普通的「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暴動控罪,可見控罪字眼並沒有指標性。

郭的代表大律師又指,原審時控方從沒有邀請法庭依賴「共同犯罪原則」,也沒有說明法庭應如何考慮其他同伙的行為,或者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鼓勵其他同伙阻擋車門。即使如此,答辯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已作出充份考慮,裁決並非有悖常情。

郭嘉文
郭嘉文

法官駁回律政司上訴:原審時無人提及被告如何「共同行事」

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她指雖然控罪的確有「連同其他人」字眼,但上訴方承認原審時無人提及被告如何「共同行事」,即使被告有,控方也沒有提及各人做過什麼行為,故此,若果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過「共同犯罪原則」,也沒有問題,不能說他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控罪指二人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

法官 張慧玲
法官 張慧玲

案件編號:HCMA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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