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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攜索帶經審訊後定罪案 律政司申請轉交上訴庭審理獲批 盼訂判刑指引

首宗攜索帶經審訊後定罪案 律政司申請轉交上訴庭審理獲批 盼訂判刑指引

(獨媒報導)前年11月2日港島區有多個集會,當日多人被捕,其中一名34歲地產經紀被指管有48條索帶,裁判官鄭紀航於去年8月裁定被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月2周。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案件原訂今日(9日)聆訊,惟律政司申請將案件轉介至上訴庭處理,盼上訴庭就條文定義作出詮釋,及就控罪訂立量刑指引。

上訴人為34歲地產經紀陳俊傑,他否認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索帶。經審訊後,在去年8月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律政司代表指,本案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過往高等法院不同法官對條例會有不同的解讀,而高等法院就條例的解讀將會影響逾百宗涉及同類控罪的案件,包括部份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及進行中的訴訟。律政司又盼上訴庭就控罪訂立量刑指引,及列舉判刑因素,以供下級法院參考。

惟上訴方指上訴人已經服刑一個月,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需要長時間宵禁,加上家人已經移民海外,上訴人因本案的保釋條件無法與家人團聚,而且被告沒有申請法援,須自付訟費,憂進一步押後處理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上訴方另指,被告現時因守宵禁令,每天有9.5小時的時間在家。上訴方提出,英國有把宵禁令當作半日監禁刑期的做法,若如此計算,上訴人現時幾乎服刑完畢。

法官張慧玲表示,香港法庭從未就該控罪條文定義討論,認為上訴方應交由上訴庭考慮,以對其他被告人公平。張官批准撤銷被告的宵禁令,每週到警署報到的次數由3次減至1次,其他保釋條件則維持不變。

案件編號:HCMA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