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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違國歌法定罪 網媒記者揮港英旗囚3月

首宗違國歌法定罪 網媒記者揮港英旗囚3月

(獨媒報導)去年張家朗在東京奧運花劍個人賽中奪金,大批市民在觀塘商場觀看直播,有人疑在頒獎禮播放國歌時發出噓聲及叫囂,一名網媒記者在國歌奏出期間高舉「港英旗」,成為《國歌法》實施後首名被捕者,事隔近一年遭正式起訴侮辱國歌罪。案件今(10日)於觀塘法院再提堂,被告承認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考慮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起持不同意見人士的強烈反應,釀成暴力衝突,加上被告自備「港英旗」,屬有預謀犯案,終判監3個月。本案為首宗《國歌法》條例下定罪的案件。

被告梁恩寧(41歲)報稱為網媒「Freeman Express」的記者,承認於2021年7月26日在觀塘創紀之城五期APM商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即播放中國國歌期間高舉香港英國殖民地時期旗幟。另一項交替控罪指被告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方式侮辱區旗,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由於被告已承認侮辱國歌,交替控罪則不需處理。

美娜
梁恩寧(資料圖片)

案情指警方事後調查閉路電視拘捕被告

案情指,2021年7月26日張家朗在東奧劍擊比賽中奪金,晚上約9時,觀塘apm商場大屏幕播放頒獎禮的現場直播,張家朗接過金牌後,播放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及懸掛區旗,期間一名金髮、穿無袖裙的人士在上層大堂揮舞「英國殖民地香港旗」,上下搖動,之後把該旗蓋著自己頭部。現場有觀眾發出噓聲及高叫「We are Hong Kong」。

商場職員一度向被告查問,被告展示網媒「自由人快訊」的記者證。警方調查閉路電視片段後,於同年7月30日到達被告位於葵芳的住所附近,以「侮辱國歌」罪拘捕被告,從其身上搜出記者證及涉案「港英旗」。警誡下被告保持沉默。經搜屋後,警方搜獲被告當日衣物。商場職員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及其記者證。

警方從「自由人快訊」Facebook下載當日直播片段,被告進行現場直播時,指大屏幕將要播放國歌,稱:「總之佢哋都識做啦,唔講㗎喇。」

控方邀劉智鵬給予專家意見 講述港英旗歷史及象徵

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講述「港英旗」的來源和歷史,指該旗象徵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以及香港與英國之間的聯繫。1984年中國與英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指香港回歸後將轉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劉觀看案發時的公開影片後,認為1997年7月1日後,香港不再使用「港英旗」,被告在播放國歌期間揮動「港英旗」,是有意圖地侮辱國歌及損害國歌的象徵和尊嚴。

劉智鵬
劉智鵬(資料圖片)

官:自備港英旗到場屬有預謀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案發時有過千名觀眾觀看直播,當觀眾見證光榮一刻時,但被告在此時揮動「港英旗」,引起在場人士大聲喝倒采,其所作所為貶損國家運動員的尊嚴。陳官指,侮辱國歌罪沒有過往案例可循,但根據羅敏聰一案,上訴庭指判刑需視乎不同案情,侮辱國旗罪須判監不少於4個月。

陳官指本案有兩項加刑因素,首先商場內有逾1000人聚集觀看直播,被告行為有機會產生危險情況,不同意見的人士可能被激起強烈反應,甚至釀成暴力衝突,本案沒有發生衝突純屬僥倖,但從在場市民報警一事可見相關風險存在。其次,被告自備「港英旗」到場,明顯地有預謀、有備而來及周詳行事,以表達對國歌的輕蔑和卑視,及鼓勵他人仿效。

對於辯方呈交的醫療紀錄文件,陳官引述案例指,法庭對於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士,患病並非減刑理由,因在囚者可在懲教院所內獲得適當治療,況且本案被告並非患病,僅在心理和身體上有異於常人的情況。陳官指監禁是無可避免,遂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可獲扣減至3個月。

辯方求情:孤身一人行事 非帶領者角色

判刑前,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失業了一段時間,不時擔任義務記者工作。被告自小到大在世俗眼中不被視為「正常人」,因患有自閉症和智商偏低,在特殊學校就讀至中三畢業,之後任職保安員十多年。

辯方續指,被告孤身一人行事,短時間內即收起「港英旗」,沒有人因為他的行為而受鼓動,至多是現場有人發出噓聲,而被告參與其中,強調並非帶領者角色。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的醫療情況,能予以寬大處理。惟陳官引葉繼歡案,指即使被告患有重病也非減刑理由。求情期間,旁聽席上有人哭泣。

案件編號:KTCC122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