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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旺角以雜物堵路兼損壞交通燈 23歲青年判監8個月

11.11旺角以雜物堵路兼損壞交通燈 23歲青年判監8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大三罷」,多區發生堵路示威。23歲青年當日在旺角拖放雜物至馬路及破壞交通燈,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還柙至今日(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批評集結者視法律如無物,明知在警方附近卻仍然繼續堵路,而被告積極參與其中,其行為亦導致市民需冒著危險在沒有交通燈、滿地雜物的情況下過馬路,最終判處8個月監禁。

被告張焯棋(23歲,消防設備技工)承認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

判刑前,被告的代表律師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悔意「非常之深刻」,案發當日早上在網上看到「片面的資訊」,加上行事衝動,才會到場參與集結,強調沒有預謀犯案。他在事件中損壞了交通燈,冀就此向家人和公眾道歉。此外,片段顯示他只破壞了2支交通燈,但被告願意全數支付3支交通燈的維修費。

裁判官梁雅忻引述案情指,案發時至少有50名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的人聚集,他們掘起地上磚頭、破壞交通燈、擺放雜物於馬路、拆掉路邊欄杆等,可謂非常惡劣和危險的環境,導致交通受影響,市民亦無法前往他們的目的地。現場氣氛因而緊張,惟聚集人士對此視若無睹、視法律如無物,光天化日之下,明知警方在附近執法,卻仍然繼續堵路行為,使案情更加嚴重。

梁官續指,被告把交通燈上的紅、黃、綠燈全部打破,繼而把部件扯出,之後更繼續與其他人一起拖放雜物至馬路上。涉案位置屬重要交通幹道,且交通燈非一時三刻可維修到,市民需冒著危險在沒有交通燈、滿地雜物的情況下過馬路。

梁官考慮集結的規模、暴力程度、被告的角色重要,包括他並非單純身處現場助長氣勢,而是積極地參與其中,其行為使現場情緒更高漲,遂就非法集結和刑毀罪,分別以監禁12個月和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分別扣減至8及6個月,同期執行。梁官另下令被告就損壞的3支交通燈向路政署賠償28,360元。

同案另2名被告:陳雯欣(23歲,設計師)和吳卓賢(24歲,侍應)則押後至8月15日再訊。兩人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KCCC105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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