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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學生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成 上訴後維持原判 藏武罪獲撤銷

21歲學生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成 上訴後維持原判 藏武罪獲撤銷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20日,民陣發起九龍遊行但遭警方禁止,示威者在旺角一帶堵路示威,與警方發生衝突。21歲學生被控非法集結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違反蒙面法,被裁判官葉啓亮判囚6個月,早前向高等法院就定罪申請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今(23日)頒下判詞,指作供警為誠實可靠證人,上訴人穿黑衣、管有防毒面罩等物品,屬非法集結者,故維持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的定罪。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同意膠紙並非「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故裁定有關定罪撤銷。

上訴人為梁馨駿(21歲,學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去年被原審裁判官葉啓亮裁定全部罪成,判囚6個月。

上訴方指作供警迴避身分辨認問題 官不同意:原審裁判官結論非不合情理 法庭無權干預

就非法集結罪及違反蒙面法,上訴方指,葉官錯誤裁定拘捕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並認為警員對上訴人的身分辨認有不善之處。

上訴方指,警員‍作供時稱,見到片段中人的頸部「掛住一‍個灰紅色嘅防毒面罩同一‍個眼罩」 ,但迴避是否見到上訴人的頸部,因承認見到上訴人的頸部,等於上訴人的頸部無被防毒面罩及眼罩遮蓋。黃官不認為警員‍迴避問題,指出防毒面罩及眼罩皆於上訴人身上搜出,故葉官的結論並非不合情理或有違邏輯。即使警員的供詞有不善之處,上訴法庭亦無權干預。

上訴方亦批評,警員‍屢次供稱,上訴人逃跑時花15至20‍秒跑了30‍米,當被質疑說法明顯與奔跑速度不符時,他卻改變答案。黃官指,上訴人逃跑時曾轉頭望向警員,吸引了警員注意,並認為葉官在奔跑速度的觀察並非不合情理。

官指上訴人穿黑衣、管有防毒面罩等物品 屬逃出的非法集結者

上訴方指,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身處涉案現場;即使上訴人在場,控方亦未能證明上‍訴‍人與其他在場的非法集結人士,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方亦批評,葉官錯誤援引「夥同犯罪」法律原則,因終院已於盧建民案裁定,普通夥同犯罪原則(basic joint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

黃官認為,原審時盧建民案尚未處理,故法庭會以該案法律原則,考慮葉官裁定上訴人參與非法集結的穩妥性。

黃官續指,上訴人被捕位置離案發集結只有一個街口之隔,故葉官裁定上訴人從案發集結的地方跑出來,並無不妥。上訴人身穿黑衣、戴有口罩、身上被搜出防毒面罩、眼罩、生理鹽水等物品,警方出現時逃跑,故葉官裁定上訴人並非單單身處現場,而是非法集結者,「促進、協助或鼓勵了其他集結的人 」。黃官裁定,非法集結罪及違反蒙面法維持定罪原判。

官同意膠紙非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定罪撤銷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人不爭議他管有兩卷黑色膠紙,但指膠紙並非「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獲黃官同意,並指膠紙只能用作束縛人身,與控罪不符。黃官裁定有關控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案件編號:HCMA 4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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