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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信被告遭警拒找律師 接納招認口供呈堂 讀寫障礙地盤工非法集結罪成還柙

官不信被告遭警拒找律師 接納招認口供呈堂 讀寫障礙地盤工非法集結罪成還柙

(獨媒報導)前年12月1日,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近旺角道一帶集結,並向警車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一名有讀寫障礙、智商低於平均的地盤散工,在彌敦道被警方拘捕時被搜出一支鐳射筆。辯方稱被告遭警員拒絕讓他找律師,圖推翻其口頭招認,惟裁判官認為他大可在搜屋時向父母要求找律師,故仍會接納其招認。被告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罪名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柙,案件押後至4月15日,以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呂葆華(32歲)被控於前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同日於新填地街管有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口供的可呈堂性,稱警員帶被告抵達旺角警署後,被告曾要求見律師但遭拒。其後,警員再押解被告回家搜屋時,被告母親亦曾向警要求找律師,惟遭警回應:「只要合作就冇事。」另指警員沒有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上被告的權利,因被告有讀寫障礙、智商低於平均水平,需要警員清楚解釋才能明白通知書上的內容,故反對錄影會面呈堂。

惟裁判官黃士翔認為,被告是自願接受錄影會面記錄,由於警員在接受盤問下沒有動搖,誠實可靠,選擇接納警員證供。為被告錄取口供的警員供稱,自己曾用口語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歷時十分鐘,雖遭辯方質疑時間不足,但黃官認為警員在十分鐘內解釋毫無不合理之處。

黃官又認為辯方律師非常強調被告患有讀寫障礙,惟被告在庭上表現顯示他明白自己有尋找律師的權利,即使警員沒有向他解釋,他也知悉有這項權利;而且被告大可在搜屋時,向父母要求找律師。

被告庭上作供時稱,自己曾要求父母尋找律師,但遭警員阻止發言。惟黃官認為這樣嚴重的指控,辯方案情全無提及,只在被告作供時才首次提出,而且無實質證據支持,故黃官不接納被告説法。雖辯方曾指出錄影會面記錄中被告説法與事實有矛盾,但黃官認為:「呢啲矛盾並不重要,不會推翻被告嘅口頭招認,亦睇唔到被告有原因作虛假招認。」

官:叫喊「五大訴求」、「死黑警」等口號已具威嚇性

黃官決定接納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11時許,警方到彌敦道清理路障時,兩度遭從旺角道出現的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警方於是施放催淚彈,及後再下車展開拘捕,終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拘捕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支鐳射筆。

黃官表示,被告的錄影會面記錄反映,當晚有多於三人集結堵路,叫喊「五大訴求」和「死黑警」等口號,這樣已經構成威嚇性行為,而且事發現場是公眾地方,有其他公眾人士在場,足以破壞社會安寧,使他人害怕。被告亦曾承認當日在太子參與「8.31事件」紀念活動,又與多人一同高呼「死黑警」,其中有人堵路,而被告戴手套是為了防止搬運路障時留下指紋。被告的口頭招認顯示,他明顯是非法集結的一員,亦必然知道其行為會使人合理地害怕和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另一項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被告管有一支鐳射筆,黃官接納被告所稱「只是用來照射警車而非警員。」根據警員供稱,從未見人有使用鐳射光束照向警員,而鐳射筆僅藏在被告的袋內,被告身上亦沒有其他非法物品,而且管有時間不長,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堵路轉移至旺角屬突發事件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當時身處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匯豐銀行門口,但根據警員的證供,當時襲擊警車的情況在旺角道交界發生,被告身處的路段暴力程度較低,而且被告抵達前堵路已發生,被告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徑,在警方驅散後亦隨即離開。另外,辯方指當日「8.31事件」紀念活動本來於太子舉行,但後期轉移至旺角,尚算突發。辯方再次重申,被告沒有參與衝擊部份,亦沒有使用攻擊性武器,參與程度低,並非煽動的角色。

辯方律師引述被告的父母、僱主和法庭社工的求情信,稱被告本身與家人關係融洽,因案發後令家人擔心而深感悔意。被告的僱主亦認為被告能幹,更稱讚被告雖然深受案件影響,但仍表現積極,令他深受感動。而法庭社工在被告遭起訴後,開始定期接觸他,形容他積極、樂意地配合所有活動。

被告被帶入犯人欄時,有旁聽席人士高呼:「撐住呀手足!你冇罪!」

案件編號:WKCC23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