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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售貨員認非法集結等3罪 控方堅持播案發片段 官質疑文字描述已足夠

25歲售貨員認非法集結等3罪 控方堅持播案發片段 官質疑文字描述已足夠

(獨媒報導)前年10月28日,警方被指在屯門大興行動基地進行訓練時洩漏催淚氣體,有市民到附近抗議,另有支持警察者到場高叫口號後離去,警方進行驅散。一名25歲男售貨員被控非法集結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今在區域法院承認共3罪。法官李俊文將案押後至6月16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柙。代表控方的檢控官勞詠珊今要求播放半小時的案發片段,李官質疑控方呈上的承認事實已包含截圖及文字描述,是否有需要播片。控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法官判刑時要觀看片段,又指若法庭認為文字足夠則毋須播,李官反指:「你先知足唔足夠,你先睇過片!」控方要求休庭索取指示,遭李官斥:「我覺得好奇怪,我諗唔好嘥時間,你而家決定」。

控方引上訴庭案例 指法官判刑時要睇片

控方與辯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有關案發情況的承認事實,代表控方的檢控官勞詠珊今要求於庭上播放半小時的片段,法官李俊文質疑既然控方已呈上承認事實,包含截圖及文字描述,是否有需要播片。控方則引述上訴庭案例指法官判刑時需要觀看相關片段,又指片段能令法庭全面了解非法集結的性質,但若法庭認為文字足夠則不用播片,李官反指:「你先知足唔足夠,你先睇過片!」

官斥控方要播片卻無準備片段列表

控方一度要求休庭向律政司索取指示,遭李官斥:「我覺得好奇怪,我諗唔好嘥時間,你而家決定」。最後控方決定播片,但由於沒有準備片段列表,引起李官不滿:「你都要同你其他同事講,之後要做定片段列表」。李官又質疑部分片段與案情無關,「無關就唔應該播,將件事複雜化咗!」片段曾顯示有示威者將鐳射筆射上天,控方一度指鐳射筆已構成襲擊,李官問:「射上天都係?」控方則示威者不止射上天,亦有射向警員。

案情指有人呼籲包圍行動基地 抗議警洩漏催淚氣體

案情指,案發前一日網上有人發帖文呼籲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聲稱於案發前兩日,即10月28日,警方進行催淚氣體訓練,期間發生氣體洩漏,有人擬就此抗議;警方其後澄清沒有進行相關訓練。晚上8時50分,有逾200名示威者在行動基地附近的良運街集結,並大叫侮辱性字句,例如「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亦有人以鐳射筆照射守衛基地的警員。

支持警察示威者到場對抗議者高叫口號

晚上9時,另一批支持警察的示威者到震寰路集結,透過擴音器對良運街示威者高叫口號,警察機動部隊X2小隊指揮官吳慶昌一度以擴音器警告,呼籲示威者散去,支持警察的示威者最終離去,在良運街的示威者繼續留守現場。晚上9時半,示威者開始拆行人路的金屬圍欄,並以圍欄及鐵馬築起路障。身穿黑衫黑褲及戴口罩的被告加入示威者,並接過其他人手中的黑色打開雨傘,高舉以遮掩其他示威者拆圍欄。被告之後亦有協助拆圍欄,並將其搬至馬路,有示威者拉起魚絲阻止警方推進。被告隨後取出黑色頭套遮掩下半臉。

警方最後向良運街推進,共拘捕52人。被告跑入建生邨商場時遭警員拘捕,並在其背包中搜出一包膠索帶。被告同意案情後,李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一早認罪,而本案亦非社運案件,而是因警方洩漏催淚氣體而抗議,與當時的政治氣氛無關。

李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6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案發時23歲、現年25歲的被告鄧皓仁報稱兼職售貨員,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同一控罪另有12名被告。

鄧皓仁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膠索帶。他亦被控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案件編號:DCCC 746/2020、DCCC 757/202(已合併)